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数量为17,945,150股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07年4月18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情况
1、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于2006年4月10日经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以2006年4月14日作为股权登记日实施,公司股票于2006年4月18日实施后首次复牌。
2、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无追加安排对价。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关于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有关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的承诺:
(1)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二十四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2)在前项承诺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
(3)在上述第一项承诺期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的价格不低于8元/股。(若自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之日起至出售股份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等除权事项,应对该最低出售价格进行除权处理)。
(4)如有违反承诺的卖出交易,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将授权登记结算公司将卖出资金划入上市公司账户归兰太实业全体股东所有。
2、其他非流通股股东承诺: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3、股东承诺的履行情况:自公司股改实施以来,上述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其做出的承诺。
三、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1、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股本结构未发生变化。
2、股改实施后至今,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化。
四、大股东占用资金的解决安排情况
大股东存在需要向公司采购盐等关联交易,截止2006年12月31日,大股东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34,826,430.28元。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相关股东申请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除限售事宜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自获得所持非流通股股份上市流通权之日起至本《核查意见书》出具日止,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均履行了股改中做出的承诺。兰太实业董事会提出的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申请符合相关规定。
六、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情况
1、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数量为17,945,150股;
2、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07年4月18日;
3、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明细清单
4、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情况与股改说明书所载情况完全一致。
5、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为公司第一次安排有限售条件(仅限股改形成)的流通股上市。
七、股本变动结构表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 4 月 12 日
备查文件:
1、公司董事会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书
2、投资者记名证券持有数量查询证明
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
4、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