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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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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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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报告摘要
    2007年04月1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上接D22版 )

      7.7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不适用

      1.公司与上海精武体育总会(以下简称精武会)产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05年6月28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二中院”)提起了诉讼。精武会于2005年8月8日对本公司提出反诉。

      2006年3月24日,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二中民二(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精武会应向本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4,694,704.00元;(2)本公司应向精武会支付工程逾期违约金1,980,000.00元。本公司不服应向精武会支付工程逾期违约金的判决,已于2006年4月4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述,请求改判或撤销该判决。2006年8月9日,上海市高院(2006)沪高民一(民)终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改判第二项,本公司支付违约金为人民币78,600元,反诉被驳回。现该案已申请强制执行。

      2.公司与上海乾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鸿实业)产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01年6月28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二中院”)提起了诉讼。根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沪二中民初字第167-1号民事裁定书,公司于2001年6月28日提出的就此案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被准许,法院冻结了被告2,000万元等值财产,系位于上海市大连西路919号40套住房和2套商铺。2003年6月25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乾鸿实业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公司工程欠款人民币12,190,338.05元。上海乾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至2005年1月24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乾鸿实业在收到公司交付的实际施工部分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工程欠款人民币12,190,338.05元及其自2003年2月2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诉讼持续期间,乾鸿实业被冻结财产经判决和解冻程序,尚有23套房屋被冻结。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已对该23套房屋进行了评估,现已申请进入拍卖公告。

      3.公司与茂基半导体制造(上海)有限公司产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于2003年11月19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又于2003年12月16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对茂基半导体制造(上海)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2004年3月9日,经上海仲裁委员会(2003)沪仲案字第0485号裁决书裁定:(1)原、被告于2004年2月26日起终止履行《茂基半导体制造(上海)有限公司设备再生厂房建厂工程总承包合同》;(2)茂基半导体制造(上海)有限公司退还公司支付的履约保证金400万元,并偿付公司损失费150万元,于2004年5月起每月1日支付人民币100万元,余款在2004年9月30日前支付完毕;(3)仲裁费用人民币61,862元由公司承担。截至2006年12月31日,茂基半导体制造(上海)有限公司未履行该协议,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

      4.公司及子公司上海龙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研扬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产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研扬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于2004年3月31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针对公司拖延工期提出诉讼,要求赔偿违约金人民币4,912,0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截至2006年12月31日,该诉讼尚在审理之中。

      2006年8月11日江苏省中级人民法院(2004)苏中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支付研扬违约金人民币3,063,333元:(2)上海龙元对上述违约金中的2,315,25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提出上诉,2006年12月1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苏民终字第0227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另外,2006年11月10日公司就工程款向研扬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6,746,132元;支付工程款迟延履行利息1,214,303元。现正在审理过程中。

      5.公司与上海泛龙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龙企业”)产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05年6月8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针对泛龙企业拖欠工程款提出诉讼,要求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3,901,222.00元、资金占用费人民币474,845.00元和利息人民币656,359.00元,要求上海泛洋渡假村有限公司、蔡羽承担连带责任。2006年12月25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二中民而(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上海泛龙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龙元支付工程款余额人民币14,073,230元;(2)支付工程进度款资金占用费人民币474,845元;(3)支付2006年9月29日至实际支付日为止的工程款利息。(4)其余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公司现已提起上诉,该诉讼尚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6.公司与上海万邦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产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06年6月23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万邦偿还工程款人民币2933.6594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资产贷款利率从2005年6月30日至工程款履行完毕的工程款利息。截至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处于司法审计阶段。

      7.公司子公司上海龙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龙元”)与嘉意物流管理(上海)有限公司2006年2月28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出仲裁申请,上海龙元要求支付工程款人民币91,934,162元及其逾期利息;承担律师费人民币3,000,000元。2006年8月20日(2006)中国贸仲沪裁字第212号文件作出裁决:(1)支付上海龙元工程款人民币91,934,162元。(2)支付利息人民币5,188,256元。(3)补偿律师费人民币1,500,000元。(4)补偿上海龙元代付的仲裁费人民币644,894.1元。

      现该案已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申请执行过程中。

      8.公司控股子公司杭州大地网架制造有限公司与福建六建建工集团、福鼎市文化体育局(现福鼎市体育中心)产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05年12月27 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支付工程款人民币4,654,436元及迟延利息,返还投标保证金人民币100,000.00元及迟延利息,支付优质奖励金人民币136,457.00元和全部诉讼费用。因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案件移送至福建宁德市中级法院审理,在审理中因福鼎市文化体育局主体变动驳回了诉讼请求。据福建宁德市中级法院2006年8月18日判决,判定福建六建支付332.381521万元和违约金,福建六建不服判决上诉至福建省高级法院,据福建省高级法院2006年12月16日判决,判定福建六建支付184.8099万元及利息,目前该款项通过强制执行已于2007年2月13日执行完毕,其中工程款184.8099万元,利息36.8172万元。2007年1月3日杭州大地网架向福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福鼎市体育中心(原福鼎市文化体育局)支付工程款102.7104万元,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8 监事会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依法运作、公司财务情况、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和关联交易不存在问题。

      §9 财务报告

      9.1 审计意见

      

      9.2 披露比较式合并及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

      资产负债表

      2006年12月31日

      编制单位: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 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赖振元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陆健     会计机构负责人:陆健

      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2006年1-12月

      编制单位: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赖振元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陆健     会计机构负责人:陆健

      现金流量表

      2006年1-12月

      编制单位: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赖振元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陆健     会计机构负责人:陆健

      9.3 如果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提供具体说明。

      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未发生变化

      9.4 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

      本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9.5 如果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变化,提供具体说明

      与上年相比本年新增合并单位7家,原因为:

      1、 象山安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象山辰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宁波光华经理人服务有限公司2005年由于资产总额的合计额、销售收入的合计额、和当期净利润中母公司所拥有的数额的合计额占母公司资产总额与其所有子公司资产总额的合计额、母公司销售收入与其所有子公司销售收入的合计额和母公司当期净利润额计算出来的比率均未超过10%,根据重要性原则,未纳入合并范围,2006年为与新企业会计准则相衔接,故于2006年1月将上述三家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

      2、 2006年7月本公司新设投资成立了上海建顺劳务有限公司,于2006年7月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06年3月本公司新设投资成立了龙元建设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3、 2006年8月本公司以12,341,000.00元受让了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51%股权,于2006年9月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4、 2006年本公司理顺了对芜湖市美龙港埠运输有限公司的投资关系,与股权相关的资料已办理完毕,故2006年1月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本年减少合并单位3家,原因为:

      宁波市龙元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市龙元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光华经理人服务有限公司3家公司于2006年3月清算关闭,上述3家公司1-3月的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9.6 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

      重要提示

      本公司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目前本公司正在评价执行新会计准则对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所产生的影响,在对其进行慎重考虑或参照财政部对新会计准则的进一步讲解后,本公司在编制2007年度财务报告时可能对编制“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以下简称“差异调节表”)时所采用相关会计政策或重要认定进行调整,从而可能导致差异调节表中列报的2007年1月1日股东权益(新会计准则)与2007年度财务报告中列报的相应数据之间存在差异。

      股东权益调节表

      单位:千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赖振元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陆健     会计机构负责人:陆健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赖振元

      2007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