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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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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8版:维权在线
    莫轻信“海外上市”诱人谎言
    非实名开户有何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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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实名开户有何麻烦
    2007年04月1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周维权在线值班嘉宾

      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朱有彬律师

      主要经历:擅长投资并购、公司、金融税务、民商诉讼等业务。现任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主任,任专职律师之前任教于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坛五年,主讲公司法、证券法和合同法。原为上海君临律师事务所主任。

      □朱有彬 史克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应当申请开立证券账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以投资者本人的名义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但是在实践中由于被限制进行证券交易的自然人或单位违规从事证券交易,或者投资者为了获得在进行交易时的某种优惠,甚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使用其他自然人或单位名义开立账户的情形还很常见,譬如自然人投资者借用甚至购买他人身份证开立账户、自然人投资者使用法人单位名义开立账户、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使用自然人名义开立账户等,由此产生了非常多的纠纷甚至经济损失。初步总结下来,有以下若干问题:

      1、由于投资者不能重复开立证券账户,只能开立一个证券账户,所以出借或者出卖自己身份证件给别人开户的自然人、出借营业执照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想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的时候,往往不能再行开立证券账户,只能要求原使用人返还以自己名义开立的账户。

      2、由于把自己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交给别人使用的同时,往往要签署委托他人使用该账户的授权委托书,由此形成民事代理关系。如果使用人使用该账户产生民事赔偿责任的,出借或出卖身份证件的自然人或出借营业执照的单位往往会被追究作为被代理人的法律责任。

      3、为防止违法、违规经营的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监管部门要求各证券公司逐步实施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即由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托管,而托管银行在办理第三方存管业务时往往要求账户卡上载明的人或单位亲自到营业网点办理有关手续,导致很多使用他人身份证件的人不能及时开户,可能直接影响使用人进行交易及证券公司第三方存管工作的进展。

      4、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被处置风险证券公司个人债权有国家予以收购,但是严格要求名实相符,即机构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的及个人以机构名义开立账户的,均不纳入收购范围,而且集资单位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投资者可能因此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明文规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否则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5、由于种种原因,使用人可能将用其他自然人或单位名义开立的账户遗弃,造成为数不少休眠账户,这些长时间不发生交易甚至永久不再发生交易而占用登记机构、证券公司等单位交易系统大量的资源,造成浪费。

      综上,笔者认为不论是使用他人身份证件或营业执照等开立账户进行证券交易或者将自己的身份证件或营业执照等交给其他自然人或单位使用均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建议代理开户的证券公司以及将要开立账户的投资者依法开立账户,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