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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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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版:产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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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阴阳合同现身 娃哈哈商标 “归属”面临判决
    2007年04月1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于兵兵

      

      逐渐升级的达能娃哈哈并购事件进入第四轮交锋。娃哈哈表态称, “应政府要求暂停与达能的口水战。”而最近一轮论战也终于触及事件核心部分———娃哈哈商标到底归谁?

      “因娃哈哈商标使用涉嫌违规,这一品牌归属一定要面临新的判决,方式可能是诉讼,也可能是协商。”一位从事外商投资业务的律师称。

      娃哈哈商标一直违规使用的内幕是昨天由娃哈哈集团自行揭开。

      娃哈哈集团称:达能当初希望将娃哈哈商标全权转让给合资企业,而国家商标局以“保护民族商标和知名品牌”为由未予批准。于是,达能与娃哈哈签订了一份上报国家商标局的简式《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其中未提及商标使用的限制性条款。而背地里,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具有真正执行效力的详细协议,规定娃哈哈商标不得在无外资许可的情况下被中方使用,变相达到了商标转让。

      而达能在昨天晚些时候给记者发来的书面回复中并没有就娃哈哈声明中提到的具体问题给予解释,仅称娃哈哈所谓的事实真相 “断章取义、混淆视听”。

      达能与娃哈哈的此轮争议起源于所谓的非合资公司股权转让。根据此前报道, 1996年,在达能以外资身份加入娃哈哈时,签定的合作协议之外,另有一份关于娃哈哈的《商标转让协议》。其中一条为大意:中方(娃哈哈集团)若想使用娃哈哈商标用于非合资企业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必须提交合资公司董事会“进行考虑”。而这一条也成为今天达能叫板娃哈哈的关键。

      1996年至今,娃哈哈集团旗下非合资公司已经为数众多,资产情况与合资公司相当。2006年,达能如愿与娃哈哈达成了以40亿收购非合资“娃哈哈系”企业51%股权的协议。但是,就在双方已经于去年12月签定了相关股权转让合同之后,宗庆后却“离奇”变卦。

      根据娃哈哈披露的具有执行效力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该合同在国家商标局审批商标转让注册的期间签订,如审批被拒绝, “双方亦执行此合同”。

      另外,上述简式合同仅为国家商标局备案之用,“所有管制使用商标的条款和条件则包含在本合同中”;“简式合同与本合同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合同为准”。也正是在这个执行合同中,与非合资企业有关的商标使用权限制被明确写出。

      一份是国家商标局的备案合同,一份是私下签定的执行合同,当发生纠纷时,哪个合同受到保护,这将是决定娃哈哈商标归属的关键。

      昨天,记者致电国家商标局,接待人员称已经注意到娃哈哈达能纠纷一事,但并没有针对性评判。仅称,备案合同与非备案合同同时具有法律效力,而当涉及 “对抗第三方”时,以备案合同为准的可能性更大。但该工作人员也表示仅为个人观点。

      分析人士称,所谓 “对抗第三方”是指商标使用已经被协议双方之外的第三方参与进来。娃哈哈事件中,非合资企业即为违约使用了娃哈哈品牌的第三方。

      “宗庆后的意图已经十分明确,揭底阴阳合同,引起相关部门对娃哈哈商标使用权的重新认定。”法律界人士称。

      有报道称,早在去年 11月,娃哈哈批发商纷纷接到娃哈哈总部授意,改变以往只与合资公司下属销售公司签订合同,并将销售款项打入该公司账户的做法,开始分设两份经销合同和两个独立账户。另一个经销方即杭州娃哈哈食品饮料营销有限公司。杭州娃哈哈食品饮料营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19日,法定代表人为宗庆后之女宗馥莉,并由杭州娃哈哈宏胜饮料集团有限公司独资设立。

      颇具深意的是,杭州娃哈哈宏胜饮料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3年10月,由宗庆后之妻施幼珍与恒枫贸易有限公司合资设立,宗馥莉出任法定代表人。其中,“恒枫”控股90%。有消息人士称,目前恒枫公司的性质已经变身为英属维尔京群岛离岸企业。

      以此推论,一个英属维尔京群岛离岸企业控股 90%的企业,其全资子公司正在和娃哈哈达能合资公司分享娃哈哈品牌销售利益。

      “若果真如此,宗庆后等于做实了‘第三方’概念,一旦商标使用权出现争议,按照备案合同为准的原则,达能的限制性条款将不再生效。”分析人士指出。

      娃哈哈

      搬地方政府“救兵”

      昨天,六个娃哈哈下属企业进驻地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在媒体上发布声援娃哈哈的声明。这六份声明签发于 4月10日至4月12日之间。声明大致意思相似,即娃哈哈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贡献;同时对于宗庆后反外资垄断、争取企业公平地位、保护民族品牌的决策表示理解和支持。(于兵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