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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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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作事项的公告
    2007年04月1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董事会批准于2007年4月16日与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建集团)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本公司及浙江尖峰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尖峰水泥)与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材)签订了《投资协议》。

      1、中建集团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南路2号,注册资金:37.23亿元人民币,主营:建筑材料(含钢材、木材,只限于采购供应给本系统直属直供企事业单位)及其原辅材料等。中建集团为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管理的中央企业,国务院国资委为中国建材集团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中国建材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甲11号,是由中建集团、北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中建材集团进出口公司等公司于2005年3月28日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23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3323”)。中国建材主要经营水泥、轻质建材、玻璃纤维及玻璃钢制品以及工程服务业务。截至2006年6月30日,中国建材总股本为20.72亿股(其中:中建集团直接或间接持有12.5亿股,占中国建材总股本的60.34%)。

      二、合作内容

      (一)本公司与中建集团的合作框架

      1、与中建集团合资组建一家区域性专业化水泥公司(以下简称“新公司”),致力于区域水泥业务的规模化和一体化,协同推进,降低企业的总体运营成本,以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中建集团同意以现金出资,我公司将现有的在浙江的与水泥业务相关的资产(除立窑外)进行审计和评估后,通过部分留存或/和部分变现或/和部分转为对新公司的出资,具体比例进一步协商确定再定。

      3、中建集团同意在合作过程中保持我公司主营业务的相对稳定。我方同意中建集团的行为要遵从其作为中国建材的股东对其所做出的相关承诺和义务。并同意中建集团可以选择在适当时机将本框架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甲方控制的关联公司。

      4、双方就上述项目合作事宜经各自董事会审议批准后,订立《合作框架协议》,该协议将作为就该等事宜开展工作的基础。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内容将由有关各方签订具体的合同和协议,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双方公司章程规定经各方有权部门批准后生效。

      (二)与中国建材共同对大冶尖峰增资

      本公司和尖峰水泥(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公司拥有其93.91%的权益)曾于2003年12月共同出资组建了湖北大冶尖峰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冶尖峰),首期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其中本公司占49%,尖峰水泥占51%。大冶尖峰的一期工程将建设一条4000t/d熟料水泥生产线。

      经协商,中国建材同意向大冶尖峰增资6000万元人民币(占40%),同时本公司(或/和)尖峰水泥以对大冶尖峰的债权中的7000万元转为注册资本向大冶尖峰增资,加上先期投入的首期2000万元注册奖本,共投入9000万元(占60%)注册资本。增资后,大治尖峰的注册资本将达到1.5亿元,将有效改善其财务状况,增强融资能力,以保证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争取早日建成投产。

      三、本公司与中建集团及中国建材的合作,是本公司水泥业务发展的重要契机,如果合作成功将对公司水泥业务乃至公司的整体发展都将产生积极的影响。但是上述合作,特别是与中建集团的合作仍有众多具体内容需进一步商榷,具体合作方式还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经各方有权部门批准后生效,因此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本公司将及时披露有关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4月17日

      证券代码:600668 证券简称:尖峰集团    编号:临2007-008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作事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