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建议发行及将可转换为中国石化H 股的
二零一四年到期零息可换股债券上市及恢复买卖
中国石化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建议发行可换股债券
中国石化欣然公布,于二零零七年四月十七日,中国石化与经办人订立认购协议,据此经办人同意认购或促使认购人认购中国石化将予发行本金总额为117亿港元的债券。美国雷曼兄弟亚洲投资有限公司及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是本次发行可换股债券的联席簿记管理人。
债券将转换为中国石化H股。
认购协议须待认购协议中规定的若干先决条件获信纳及/或豁免后,方告完成。此外,认购协议可根据认购协议中规定的若干情况予以终止。
由于认购协议未必一定完成,故股东及准投资者于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债券将依据美国一九三三年证券法(经修订)S规例提呈发售及出售予日常业务涉及于美国以外买卖或投资证券的人士。概不会向香港公众人士发售债券,亦不会向中国石化任何关联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配售任何债券。
转股价为10.76 港元。债券获转换时将予发行的H股,将根据董事会于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二日召开的二零零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获授予的一般授权,由中国石化发行及配发。
债券的所得款项净额将悉数用作偿还中国石化因其前上市附属公司中国石化北京燕化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石化镇海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两家公司均曾于香港联交所上市)进行私有化而产生的现有外币贷款。
中国石化已向香港联交所申请,以选择性销售证券的方式将债券上市及买卖,预期于二零零七年四月或前后生效。H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中国石化将向香港联交所申请,将债券获转换后可予发行的新H股上市。
暂停及恢复买卖
应中国石化的要求,H股由二零零七年四月十七日上午九时三十分起已在香港联交所暂停买卖,以待刊发本公布。中国石化已向香港联交所申请,由二零零七年四月十八日上午九时三十分起恢复H股买卖。
关于建议发行可换股债券的详细情况, 请参见中国石化于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七日就建议发行债券所刊发的公告及通函。
关于本公告的全文,请参见中国石化于二零零七年四月十八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以及中国石化网站(www.sinopec.com)就建议发行及将可转换为中国石化H 股的二零一四年到期零息可换股债券上市及恢复买卖所刊发的公告。
本公告所用词汇
于本公布,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含有下列涵义:
「债券」指 中国石化建议发行11,700,000,000港元二零一四年到期的零息可换股债券,可转换为中国石化H股
「转股价」 指 债券可转换为H股的每股H股价格
「董事」 指 中国石化董事
「内资股」 指 中国石化股本中账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以人民币列账的普通内资股,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H股」 指 中国石化股本中境外上市外资股,账面值为每股人民币1.00元,于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
「香港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联席簿记管理人」 指 美国雷曼兄弟亚洲投资有限公司及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规则」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联席牵头经办人」 指 美国雷曼兄弟亚洲投资有限公司、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及瑞士银行,通过其业务集团瑞银投资银行营运及 ABN AMRO Bank N.V., Hong Kong Branch 及 NM Rothschild & Sons (Hong Kong) Limited
「股份」 指 中国石化内资股及H股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承董事会命
董事会秘书
陈革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北京,二零零七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