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金融机构将采取分类监管
2007年04月1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苗燕
今后,银监会将对五类非银行金融机构采取两种不同的监管思路。银监会主席刘明康近日在出席全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工作会议时指出,信托公司、财务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不能按商业银行的监管方式进行监管;而汽车金融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则要遵循银行业的科学监管思路。
刘明康说,汽车金融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应遵循银行业的科学监管思路,在防范风险的同时发展业务,即按照资本充足、五级分类、拨备等要求严格监管,并要认真总结过去金融租赁公司办不好的教训,借鉴国际上通行由大银行办金融租赁的做法,实现金融租赁业的科学发展。
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和货币经纪公司,应按直接融资而不是间接融资的载体进行管理,不能像商业银行那样进行监管。此类机构主要承担操作风险、管理风险、声誉风险和法律风险,并不承担经济损失的风险,因此更要强调专业团队、风险控制模型、对客户的信息披露和教育以及与时俱进的创新能力等。
刘明康指出,非银行金融机构过去发展的局限性,现在正在变成一种潜在的优势。目前私人股本投资公司大有替代传统资本市场上融资手段和形式的趋势,而我国的信托公司与之类似,具有这方面的潜力。信托公司有着更具前瞻性的比较优势。而货币经纪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是新兴的金融载体,有着非常广阔的市场前景。
但他同时指出,非银行金融机构也要重点防范风险。首先是自营和代客要分账、分人、分管;二是要防止关联交易利益冲突对第三者的侵犯;三是要更加关注个别大集团客户的经营风险。此外,在具体的技术操作上要防止重发行、轻管理,重视物权的管理和平衡性组合管理,做到有效分散风险,发挥产业投资优势,防范股票市场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