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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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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集效应”太强 推动中心城市房价猛涨
    越调控价越高源于部门利益作怪
    “两税合一”为上市银行卸下竞争包袱
    监管漏洞仍是我国银行软肋
    应该让纳税人有成就感
    高校基本建设应由政府主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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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税合一”为上市银行卸下竞争包袱
    2007年04月1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两税合一”可以从整体上提升上市公司业绩,对资本市场发展是一个长期性利好因素。由于商业银行承担的所得税率实际上高于33%,因而“两税合一”给银行带来的利益增加更为明显。据测算,所得税率每下降1%,银行净利润将增加1.5%。中等银行的获益程度则大于大型银行。

      □苑德军

      

      “两税合一”前的金融业税制,存在一些明显的弊端。从现行税制看,国家对金融企业主要征收营业税、所得税、城市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等;对个人金融资产主要征收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和股息所得税等。就税制的总体设计和一些税种的税负水平看,不合理之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金融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偏高。我国金融企业执行统一的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这一标准自1994年实施以来再没有变动过。而世界一些国家特别是我国周边的发展中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近年来普遍呈下降趋势。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率不仅高于马来西亚(28%)、泰国(30%)、巴西(15%)等一些发展中国家,也超过了加拿大(25%)、英国(30%)等经济发达国家。尽管随着国有商业银行股改的完成,一些主要金融机构的业绩有了明显的提升,但金融企业的总体盈利水平仍然不高。因此,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对金融企业来说,明显是偏高的。我国的所得税制度还对许多支出项目规定了比较严格的税前扣除标准,如对内资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即每人每月标准为1600元,超过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只能从税后利润中列支。由于金融企业属于知识密集型行业,工资水平较高,因此,计税工资制度的实行,实际上提高了金融企业的所得税税负,使得金融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大大高于33%,从而影响了金融企业的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

      二是营业税税负较重。按照现行税制,金融企业的营业税是按照营业额的全额征收,而不是按照增值额征税,加之金融企业的营业额包括金融机构收取的不属于自身收入的价外费用。因此,金融企业实际上承担了营业税和增值税双重税收负担。而且,金融业5%的营业税税率也高于其他行业。

      三是对内资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实行不同的税制,两者的税负差别很大。由于内外资金融机构采用两种不同的所得税制,两类机构收入的确定、成本费用的扣除在做法上都不一样,外资银行在这方面享受的优惠较多。经国家批准,一些地区的外资银行还可在一定期限内享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特殊优惠政策。此外,外资银行还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而内资银行则必须缴纳。这样,就使得外资银行的所得税税率较之内资银行明显为低。内资银行所得税税负的畸高,加重了内资银行的负担,使内资银行不能与外资银行在同一起跑线竞争,弱化了内资银行的市场竞争力。内外资金融机构适用不同的所得税税率,使外资享受着“超国民待遇”,也有悖对各类市场经济主体实行公平税负的市场经济原则。

      “两税合一”的经济意义主要表现在:该项改革是建立符合世贸组织涉税规则和公平非歧视的“国民待遇”原则的开放型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实际步骤;

      该项改革对一些部门和地区制定的对外资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作了纠正,有利于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企业所得税税制,消除“假外资”的逃税行为,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避免财政收入流失;

      该项改革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基和税率,降低了内资企业的生产成本,提高了内资企业的盈利能力,有利于促进内资企业提升人力资本,加大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方面的投入;

      该项改革有利于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在我国目前的外贸出口产品结构中,加工贸易占有重要地位。而从事简单加工工序的中小型外资企业,产品的技术含量不高,但却耗费着优质资源,其盈利水平虽然较低,但却能依靠所得税优惠政策而生存下来。“两税合一”的实施,无疑会使这类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受到挤压,导致某些企业因为亏损而不得不寻求产品或业务转型,从而有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优化产业结构。

      “两税合一”对我国金融业的影响也是深刻的,积极的。站在客观的角度分析,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两税合一”使内、外资金融机构适用相同的所得税税基和所得税税率,改善了内资金融机构的市场竞争环境,使内、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在同等的税制条件下公平竞争。同时,所得税税率的降低,使内资金融机构的盈利水平上升,在税后利润分配政策一定的情况下留存收益增加,资本实力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增强,从而无疑会提高内资金融机构的竞争力。

      二是“两税合一”以后取消了内资金融机构的税前计税工资制度,内资金融机构真实、合理的工资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成本费用可以得到充分的补偿,这有利于内资金融机构建立富有竞争性的激励机制和薪酬制度,一方面留住业务骨干,另一方面吸引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加盟,从而提高自身的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三是“两税合一”可以从整体上提升上市公司业绩,对资本市场发展是一个长期性利好因素。仅以2005年的数据为例。如剔除亏损公司,全部A股公司按照净利润加权计算,所得税税率为28.4%,按“两税合一”后25%的统一税率估算,税改可以使A股市场全部上市公司的净利润平均提升8%左右。由于商业银行承担的所得税率实际上高于33%,因而“两税合一”给银行带来的利益增加更为明显。据券商的行业研究员测算,所得税率每下降1%,银行净利润将增加1.5%。若所得税税率下降为25%,在税基不变的情况下,上市银行的净利润将提高15%左右。中等银行的获益程度则大于大型银行。

      显然,“两税合一”会提升上市银行股的估值水平,推动银行股走强,从而可给银行股投资者带来较好的投资回报。

      (作者单位:中国银河证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