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1.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98号文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管理人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本公司。
4.本基金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其中直销机构指本公司北京直销中心;代销机构包括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等接受本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5.销售网点指本公司北京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销售网点。
6.本基金自2007年4月24日起至2007年5月18日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7.本基金募集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允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8.本基金设定募集目标上限为60亿份,采取“全额预缴,比例配售,余额退回”的发售方式。本基金募集期内正常认购日日间不停止销售,但如当日认购结束后发现累计认购申请接近或超过募集上限,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本基金于公告当日认购结束后停止销售。若募集期内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本基金的总份额不超过60亿份(含60亿份),则所有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若募集期内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本基金的总份额超过60亿份,则对募集期内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9.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事先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和在各代销机构开立的“交易账户”才能办理本基金的认购手续。募集期内代销机构网点和直销机构均可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投资者可在不同销售机构开户,但每个投资者只允许开立一个基金账户。若投资者在不同的销售机构处重复开立基金账户导致认购失败的,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不承担认购失败责任。如果投资者在开立基金账户的销售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则需要在新销售机构网点办理增开“交易账户”,然后再认购本基金。个人投资者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者在办理完开户和认购手续后,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查询确认结果。
10.在办理基金账户开户的当日可以同时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请及修改分红方式申请手续。
11.在募集期内,每一基金投资者在销售机构销售网点认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则不可以撤销。
12.销售机构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成立后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07年4月18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登载在本公司网站(www.hsfund.com)上的《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hsfund.com)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和了解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5.代销机构代销本基金的城市名称、网点名称、联系方式以及开户和认购等具体事项请详见各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
16.在募集期间,各代销机构还将适时增加部分基金销售城市和网点。具体城市名单、联系方式及相关认购事宜,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7.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7008880(免长途费),010-58553055)及直销专线电话(010-66091580)咨询购买事宜。对认购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本公司提供上门服务。
18.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9.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代码: 630001
3.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5.基金份额面值: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6.募集目标:本基金设定募集目标上限为60亿份。
为了基金日后平稳投资运作和建仓的需要,本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内对基金总规模实行限量。
(1) 募集期内认购申请不超过60亿份(含60亿份)的情形:若募集期内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本基金的总份额不超过60亿份(含60亿份),则所有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2) 募集期内认购申请高于60亿份的情形:若募集期内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本基金的总份额超过60亿份,则对募集期内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认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如下:
募集期认购申请确认比例=60亿元/募集期内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按照上式计算的确认比例,投资人募集期内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部分确认的金额计算如下:
有效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投资者募集期内认购费按照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计算。
募集期认购申请确认比例将于募集期结束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7.投资目标:本基金积极投资于能够充分分享中国经济长期增长的、在所属行业中业已取得领先地位的上市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为基金投资人寻求稳定收入与长期资本增值机会。
8.投资方向: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总资产的40%-95%,债券为0%-55%,并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本基金不低于80%的非现金股票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行业领先地位的上市公司。
9.募集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10.销售渠道与销售地点
直销中心:联系方式见本公告第五部分。
代销机构网点:联系方式见本公告第五部分。
如本次募集期间代销机构新增营业网点则另行公告。
11.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为2007年4月24日至2007年5月18日;如需延长,最长不超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的三个月。
自2007年4月24日起,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到2007年5月18日,若本基金募集总份额不少于两亿份,募集总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数不少于两百人,则本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备案手续后,可以宣告本基金合同生效;否则本基金将延长募集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若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届满,本基金不符合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则本公司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及利息在三个月届满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适当延长发售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如发生此种情况,基金管理人将会另行公告。另外,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也可以适当调整。
12.认购方式与费率(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全额预缴的原则,认购手续费采用前端收费模式,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采用比例及定额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费率表如下:
其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基金份额的份数)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5)/1.00=9,886.42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886.42份基金份额。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本次基金的募集,在募集期内面向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同期发售。
各销售机构销售网点(含本公司北京直销中心)可接受投资者(不分机构和个人)单笔认购金额在1000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元)的认购申请,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元)。
超过首次认购最低金额和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认购,不设认购金额级差,认购金额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募集期投资者可以重复认购本基金,投资者重复认购基金时,可以在其开户的原网点认购,也可以在该网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任一代销机构的网点或者是本公司直销网点办理。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注意事项
1.投资者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开户。
2.个人投资者不能以现金方式申请认购。
3.个人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业务,必须事先开立资金账户;个人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办理基金业务,必须事先开立银行活期存款账户,作为直销资金结算账户。
4.个人投资者认购基金可以在销售机构指定的基金销售网点认购,认购金额起点为1000元。
5.直销中心办理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6号国际投资大厦C座15层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个人认购业务的办理时间为:2007年4月24日至2007年5月18日。
(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代销业务营业时间安排
认购期间营业时间 上午8:30———下午3:00
认购期间周六周日、节假日照常营业,但状态为预受理。
日常办理申购、赎回营业时间 与上海、深圳交易所营业时间同步
2.代销业务流程
开户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在一个注册登记机构设立一个基金账户,不可重复开户。
(2)投资人在开户申请未确认前不能申请撤销基金帐户,但可在开户的当天确认后撤销开户申请。投资人开立基金账户未确认前,可以办理认购、申购和设置分红方式等业务申请。如基金账户开户失败,则办理的业务申请失败,认购或申购资金退回投资者。
(3)当投资人在一个销售商完成第一次开户持有基金帐号后,需要在其他销售商增开交易帐户进行买卖的,可在该销售机构提交登记基金帐户的申请,将需要增加的交易帐户登记到已经开立的基金帐号下,从而实现一个基金账户对应多个代销商的交易账户,可同时在不同的代销商使用各自的交易帐户进行交易。
(4)提供资料:
民生借记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填写《开放式基金业务帐户申请表(个人)》
认购
(1) 目前只有金额认购方式
(2)认购费用的计算采用外扣法,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3)单个基金的具体收费方式及费率标准以其《发行公告》和《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为准。
(4)根据不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要求,我行代销系统可分别设置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单笔最高认购金额。设定了上述限额的,当投资人的认购金额低于单笔最低认购金额或高于单笔最高认购金额的,系统即时拒绝交易。
(5)认购期不允许撤单。
(6)投资人可追加认购。
(7)基金的认购费用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销售费用、注册登记费用等,具体内容以相关规定为准。
(8)如基金成立,募集期间以及募集期结束后的资金冻结期的所有利息收入归基金所有;如基金不成立,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已发生的基金募集费用,已募集的资金并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必须在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投资者。
(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受理开户和认购的时间:基金发售日的 9:30-15:00 (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2.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认购程序及所需材料
(1)办妥或持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地19 位储蓄卡并存入足额开户和认购资金;
(2)投资者到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开立中国建设银行龙卡证券卡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a.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文职证等);
b. 本人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地 19 位储蓄卡;
c. 填妥的“个人证券卡开户/销户申请表”。
d.对提交上海A 股股东代码卡或封闭式基金账户代码卡的投资者,此上海A股账户或封闭式基金账户被注册为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对尚无上海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开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为其配发上海封闭式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下转D10版)
基金销售机构: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