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于2007年4月18日在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表决方式。
亲自或授权代表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0人,代表股份170,635,18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04%。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王庆瑜先生主持。
三.议案审议情况:
1.审议公司200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会议以同意票170,430,3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反对票204,88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弃权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审议通过了《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200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会议以同意票170,430,3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反对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204,88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审议通过了《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2006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会议以同意票170,430,3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反对票204,88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弃权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审议通过了《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4.审议公司2006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会议以同意票170,430,3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反对票204,88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弃权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审议通过了《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5.审议公司200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会议以同意票170,430,3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反对票204,88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弃权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审议通过了《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审议公司200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会议以同意票170,430,3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反对票204,88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弃权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审议通过了《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2006年度分配方案为:以2006年末公司总股本31,000万股为基数,按每10股送1股并派发现金红利0.79元(含税)向全体股东分配。
7.审议公司2006年度报告及摘要:
会议以同意票170,430,3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反对票204,88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弃权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审议通过了《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报告及摘要》。
8.审议公司更换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同意票170,635,18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审议通过了《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更换独立董事的议案》。
选举时伟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9.审议公司调整独立董事、外部董事津贴的议案:
会议以同意票170,635,18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审议通过了《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独立董事、外部董事津贴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调整为每月9,000元,外部董事津贴调整为每月5,000元。
10.审议公司2007年度聘请审计机构的议案:
会议以同意票170,430,3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反对票204,88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弃权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审议通过了《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07年度聘请审计机构的议案》。
继续聘请重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2007年度审计机构,并支付该所2006年度审计费用38万元。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由北京市凯文律师事务所林可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