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借款合同纠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接到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有关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的诉讼法律文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兰溪支行)
被告: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凤凰化工分公司(以下简称凤凰化工分公司)
被告: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或华源制药公司)
(二)案件起因:2004年8月6日至2006年9月4日期间,经本公司授权,凤凰化工分公司向工行兰溪支行借款23笔,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3347万元,并与工行兰溪支行签订了22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上述借款均由凤凰化工分公司提供的动产以及华源制药公司提供的坐落于兰溪市城郊西路23号、兰溪市新桥山背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做最高额抵押担保,三方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截止2007年3月28日,上述借款绝大多数已逾期,凤凰化工分公司已积欠工行兰溪支行借款本金33470000元、利息446008.19元,两项共计33916008.19元。为此,工行兰溪支行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凤凰化工分公司及本公司提起借款合同纠纷诉讼。
(三)诉讼请求:
1、判令2006兰溪字第054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提前终止履行;
2、判令被告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凤凰化工分公司、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347万元及利息446008.19元(利息暂算至2007年3月28日,此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的约定算至借款偿清之日);
3、判令原告对被告凤凰化工分公司提供抵押的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原告对被告华源制药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于兰溪市城郊西路23号、兰溪市新桥山背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5、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2007年4月18日,本公司收到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金中民二初字第1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凤凰化工分公司、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在银行存款人民币34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的财产"。
(五)诉讼进展: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金中民二初字第130号传票告知,本案件的开庭时间为2007年5月22日。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该事项的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七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