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07年4月17日收到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发出的《应诉通知书》等文件,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杭州富鼎投资有限公司诉本公司、上海银证汇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公告如下:
一、原被告情况:
原 告:杭州富鼎投资有限公司
第一被告:本公司
第二被告:上海银证汇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诉讼起因:
原告诉称:2007年3月14日,上海华夏拍卖行有限公司发布《股权联合拍卖公告》,公告拍卖湖南盛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持本公司法人股1124.6万股及上述股份的红股含转增股、配股(以下简称“目标股份”)。原告于2007年3月28日向上海华夏拍卖行交纳了150万元保证金并于2007年3月30日参加竞拍,以每股2.01元的价格成功竞拍到1124.6万股目标股份,并签订股权拍卖成交确认书,成交价格为2260.446万。
拍卖成交后,原告认为本次拍卖股权存在重大瑕疵,第一、二被告未依法履行各自义务隐瞒了事实真相,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1、本公司所提供的资料使评估报告严重失实,未尽到完全、真实披露义务,导致拍卖标的瑕疵被隐瞒;2、第二被告出具的评估报告严重失实。
原告请求法院判决:1、判令第一、二被告赔偿原告因参与竞拍而造成的直接损失及其他一切损失,包括已交纳的保证金150万元、其他费用20万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第一、二被告共同承担。
三、对本次诉讼,本公司声明如下:
本次标的股权拍卖始末,本公司从未与上海银证汇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有过联系,也从未向上海银证汇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提供过任何评估材料。我本公司对《评估报告》结果不承担任何责任。本公司所有对外公告文件均系依据客观事实作出,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长沙市开福区(2007)开民一初字第846号《应诉通知书》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4月18日
证券代码:000156 证券简称:*ST嘉瑞 公告编号:2007-033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近日分别致电上海华夏拍卖有限公司蒋琤女士和上海国泰拍卖有限公司获悉,2007年3月30日上海华夏拍卖有限公司拍卖的湖南盛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法人股1124.6万股及上述股份的红股含转增股、配股和国泰拍卖行有限公司拍卖的上海沪荣物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法人股900万股,因截止2007年4月12日拍卖款交纳截止日竞拍人均未交纳拍卖款现已流拍。
上海华夏拍卖有限公司于2007年4月18日发布了《股权拍卖公告》,定于2007年4月29日上午10:30在上海市黄浦区制造局路409号拍卖厅拍卖湖南盛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法人股1124.6万股及上述股份的红股含转增股、配股。湖南盛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法人股1130.8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11893.57万股的9.51%,此次拍卖的1124.6万股占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99.45%。
上述事项将给本公司正在进行的恢复上市工作带来较大的不确定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 年5 月修订)有关规定,本公司仍然存在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特此公告。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O七年四月一十九日
证券简称:*ST嘉瑞 证券代码:000156 公告编号: 2007-034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07年4月19日上午10时
2、召开地点:长沙公司本部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鄢来萍女士(董事长王政先生因公出差授权董事鄢来萍女士主持本次会议)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5人,代表股份数28895653股,占本公司总股本118935730股的24.30%。
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董事鄢来萍女士、公司监事监事高静女士、鲁建先生出席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审议通过了《关于嘉瑞新材受让湖南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湖南省天通商贸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
同意票86653股,占与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与会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弃权票0股,占与会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回避票28809000股。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李荣律师
结论性意见: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李荣律师对本公司2007年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七年四月一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