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每年4月30日前须上交内审报告
2007年04月2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卢晓平
昨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指引》明确表示,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和经董事会审议的内部控制评估报告。
为加强保险监管,建立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保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内部审计是指保险公司内部机构或者人员,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对其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业务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以及经营管理人员任期内的经济责任等开展的检查、评价和咨询等活动,以促进保险公司实现经营目标。
《指引》表示,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与其治理结构、管控模式、业务性质和规模相适应,费用预算、业务管理和工作考核等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体系。
《指引》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不在管理层任职的董事组成。已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不受其他部门的干预或者影响。
从时间上看,保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至少每半年一次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并通报管理层和监事会。
据悉,该指引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