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投业务”是指投资人通过本公司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月扣款时间和扣款金额,由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现将本基金在工商银行开展定投业务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在工商银行开展定投业务的业务规则:
1、基金定投业务的每月最低申购额为200元人民币,投资金额级差为100元人民币。目前,工商银行推出投资期限为3年、5年和8年的三种基金定投品种(分别对应的基金定投品种代码为361、601和961),划款期限皆为一个月。
2、对通过基金定投申购并确认成功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可以在业务受理时间内随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基金交易卡到当地工商银行代理基金业务网点办理基金赎回业务。
3、与一般申购一样,基金定投申购需遵循“未知价”和“金额申购”的原则。“未知价”是指投资人办理基金定投申购业务后,以实际扣款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基金定投业务不收取额外费用,基金定投具体收费方式及费率标准与一般申购相同(优惠活动除外)。
5、投资人申请开办基金定投后,如开通申请在法定交易时间内,则银行系统于申请当日从投资人指定的资金账户扣款;如开通申请在法定交易时间之后,则银行系统于交易申请次日从投资人指定的资金账户扣款。从投资人开办基金定投业务第二个固定期限的首个工作日起,银行系统开始从投资人指定的资金账户扣款,如当日法定交易时间内投资人指定的资金账户余额不足,银行系统会自动于次日继续扣款,并按实际扣款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确认份额。
6、投资人退出基金定投业务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投资人通过工商银行向注册登记机构主动提出退出基金定投业务申请;并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后,投资人基金定投业务计划停止。二是投资人办理基金定投业务申请后,投资人指定的扣款账户内资金不足,且投资人未能按照约定及时补足申购资金,造成基金定投业务计划无法继续实施时,系统将记录投资人违约次数,如违约次数达到三次,系统将自动终止投资人的基金定投业务。违约次数计算方法如下:若投资人本期内的资金账户余额不足,则本期扣款申购不成功,违约次数加一。在下一期次内,系统不仅要补扣上期申购款,还要扣取本期申购款,若补扣申购和本期扣款申购两者都成功,违约次数减一;若补扣申购成功且本期扣款申购不成功,违约次数不变;若补扣申购和本期扣款申购两者都不成功,违约次数再加一;依此类推。
7、若投资人在计划期内未及时交纳基金定投业务计划所规定的款项时,投资人可将上期未交款项与本期应扣款项同时存入指定的资金账户,并均按实际扣款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确认份额。
二、为鼓励基金投资客户树立长期投资理念,积极参加基金定投业务,工商银行推出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措施。费率优惠措施如下:
1、凡在2007年4月23日至2007年9月30日期间,投资人与工商银行新签订基金定投协议,其活动期内新签订约定的各次基金定投申购费率优惠为八折。举例:若A客户2007年4月,在工商银行网点签订定投协议并受理成功,则在2007年4月至9月的六次自动申购时,均享受八折的申购费率优惠。若B客户2007年5月签订协议,则在2007年5月至9月的五次申购享受八折的申购费优惠,依此类推。若2007年10月1日后(含当日)签订基金定投协议,则不能享受此费率优惠。因客户违约导致在优惠活动期内基金定投申购不成功,亦不能享受此费率优惠。
2、凡在2007年4月23日至2007年9月30日期间,投资人与工商银行新签订基金定投协议,从首期扣款开始,若连续成功扣款12期,则从第13期扣款开始,其所申购基金的申购费率优惠为9折;从首期扣款开始,若连续成功扣款24期,则从第25期开始,申购费率优惠为8折。具体基金申购费率参见本基金《基金合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3、凡在2007年4月23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投资人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HTTP://WWW.ICBC.COM.CN)申购开通基金定投业务的基金产品,均可享受八折的基金申购费率优惠。因客户原因导致其优惠活动期内基金申购申请确认不成功的,则不能享受此费率优惠。
三、其他事项
1、工商银行基金定投业务投资人特指个人投资人。基金定投业务其他未明事项,请投资人遵循有关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及中国工商银行基金业务相关规定。
2、特别提示投资人关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等文件、基金管理人的风险提示及信息披露。
3、基金定投业务规则如有变动,请以最新公告为准。
四、业务咨询
1、工商银行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银行网站:www.icbc.com.cn
2、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333
公司网站:www.99fund.com
五、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00七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