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及传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收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大理中院)民事(2007)大中民初字第27-1号)裁定书、应诉通知书及传票各一份;
●原告云南大理造纸厂(简称:大理纸厂)诉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理造纸分公司(简称:造纸分公司)、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欠款纠纷案,原告已经向大理中院提出针对本公司500万元财产进行保全,并已经担保;
●大理中院裁定查封或冻结本公司价值500万元的财产或存款;
●大理中院定于2007年5月18日上午8时30分在该院11号法庭开庭审理该案;
●目前,本公司委托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正积极准备应诉。
一、该民事纠纷裁定单位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该民事纠纷原告、被告情况
(一) 原告情况:
1、云南大理造纸厂始建于1966年,1972年投入生产,初始设计能力为年产8500吨纸袋纸,总投资2013万元,是国家轻工部定点生产纸袋纸的十家企业之一,原为省属企业,1980年由大理市接管。经过二十多年填平补齐和技改扩建,已形成拥有三条造纸生产线及相配套的备料、制浆、动力系统,年生产能力为机制纸及纸板3.6万吨,拥有日处理45吨浆黑液的碱回收系统。1988年被评为省级先进企业,1989年晋升为国家二级企业,1992年被批准为国家大型二档企业,1992、1993年两年连续被国务院经济技术发展中心和国家统计局依利税排为“中国500家最大工业企业”、“中国行业百强”和“中国100家最大造纸企业”之一。1994年云南大理造纸厂经改制后,生产经营性资产和人员进入股份有限公司(即云南大理造纸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上市;2001年改名为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母体云南大理造纸厂仍保留法人资格,负责管理未进入公司的资产和人员(含离退休职工)。
2、原告持有本公司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变化情况(%)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49.93 49.93 24.40 15.25 13.77 13.77 13.77 13.77 0.0
3、原告法定代表人与本公司关系
4、原告为经营范围:纸制品加工、销售,注册资本:4170万元,目前法定代表人:李秀梅。
(二)被告情况:
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理造纸分公司为管理本公司造纸业务和从事造纸的相关人员,2001年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理造纸分公司成立,成立时负责人为刘光伟,该分公司从事机制纸及纸板系列产品制造、销售;纸制品制造、销售;纸浆生产、销售;塔尔油销售;机制纸新产品开发及销售、造纸技术开发、应用及咨询服务。
三、事由
原告在提交法院的民事起诉状中诉:“云南大理造纸厂是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公司,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有限公司大理造纸分公司租用云南大理造纸厂的土地生产经营,并由云南大理造纸厂提供部分后勤服务工作,为此双方的业务帐目未能及时清结,2001年10月24日,原、被告双方对双方的往来帐目进行了核对处理,确认了截止2001年10月,被告应付原告包括利息、部分土地租金、房产税和商标使用权转让费共计4,631,313.75元。另在租赁合同期间,被告欠2001年1—12月土地租金1,737,325.50元和2003年1—9月土地租金1,302,994.13元未付。同时,在原告为被告提供后勤服务期间,被告尚有共计515,131.86的油料款、材料款、修理费和劳务费未能结付。以上款项经原告主张,被告未能回复。为此,现诉至贵院,请求判决支持原告之诉请。”
四、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影响
该案公司如果在大理中院败诉,将上诉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如果该案最终败诉,本公司将承担近70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
五、备查文件
1、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7)大中民初字第27号《传票》;
2、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7)大中民初字第27-1号)《裁定书》;
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7)大中民初字第27号《应诉通知书》。
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7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