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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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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气”开发步入综合勘采时代
    2007年04月2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于祥明

      

      今后煤炭、煤层气资源的开采不能再各自独立运作,而需要综合勘采。前日,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从即日起,投资人申请煤炭探矿权,须一并提交煤炭和煤层气综合勘查实施方案。同时,《通知》要求在煤层气富集地区,划定并公告特定的煤层气勘查、开采区域。而在该通知6个月以后提交的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煤炭或煤层气勘查报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其矿产资源储量不予评审(估)、备案。煤层气勘查、开采结束前,不设置煤炭矿业权。

      对此,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相关人士分析认为,煤、气分权管理的思路有可能造成开采上的矛盾,从而限制煤炭的开采利用。

      鼓励综合勘查开采煤层气

      《通知》表示,煤炭、煤层气将分立矿业权进行管理。但是,支持鼓励煤炭矿业权人综合勘查开采煤层气。为此,《通知》要求,除去露天开采等方式采煤外,投资人申请煤炭探矿权,都应提交煤炭和煤层气综合勘查实施方案。煤炭探矿权人在依法取得煤炭勘查许可证后,应对勘查区块范围内的煤炭和煤层气进行综合勘查。

      《通知》表示,经勘查,煤层中吨煤瓦斯含量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大、中型煤炭矿产地,在进行小井网抽采煤层气试验的基础上,提交煤炭和煤层气综合勘查报告,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储量评审(估)、备案。具备规模化地面抽采条件的,煤炭探矿权人应按照“先采气,后采煤”的原则,统一编制煤炭和煤层气开发利用方案,依法向国土资源部申请煤层气采矿权,并申请划定煤炭采矿权矿区范围。

      同时,《通知》要求,经地面抽采,残留煤层气降至国家规定标准以下的开采范围,原煤炭矿业权人可依据煤炭和煤层气综合开发利用方案及划定的矿区范围提出煤炭采矿权申请,按法定程序领取采矿许可证,并申请注销原煤层气采矿权。

      气矿转煤矿需支付补偿

      值得注意是,该《通知》将煤层气管理突出出来。《通知》表示,为加强煤层气管理,将综合考虑煤层气、煤炭资源赋存状况和煤炭矿业权设置方案。其中,在煤层气富集地区,划定并公告特定的煤层气勘查、开采区域。煤层气勘查、开采结束前,不设置煤炭矿业权。并且,对煤层气探矿权单独招标。

      《通知》还规定,煤层气探矿权人不得以勘查煤层气的名义开采煤炭及其他矿产资源。同时,在煤层气勘查、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在其区块范围内设置新的矿业权。并且,与支持鼓励煤炭矿权人综合勘采煤层气相似,《通知》也要求,煤层气探矿权人应对勘查区块范围内的煤炭资源进行综合勘查、评价。

      《通知》要求,如果不具备规模化地面抽采条件或经地面抽采后煤层气含量降至国家规定标准以下的区块,煤层气矿业权人应及时办理煤层气矿业权区块注销手续。随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有偿出让煤层气退出区块的煤炭矿业权。

      《通知》规定,竞得煤炭矿业权的申请人,在按规定向国家缴纳煤炭矿业权价款的同时,还需向原煤层气矿业权人支付其综合勘查煤炭投入的补偿。

      ■专家视点

      两种资源

      应该“一体化”

      “我一直主张煤炭与煤层气统一开采利用,但不宜分设两种矿权。”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常务副会长乌荣康向上海证券报表示。

      对此,《通知》也早有预见,要求妥善解决煤炭、煤层气矿业权重叠问题。其中,在该《通知》下发前,煤炭、煤层气重叠企业已经以协议方式,则按协议执行。未签订协议的,由双方协商,按照“先采气,后采煤”原则综合勘查、开采。而如果在该《通知》下发后6个月内,双方仍无法签订合作协议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视情况进行调解。同意调解的,扣除重叠部分的区块,并由当事人一方对被扣除区块一方已投入部分进行补偿。但是,对于调解不成的,《通知》却没给出一个明确的说法。

      乌荣康分析认为,实际之中,由于采气条件不利、成本过高等原因,我国在煤炭开采的同时,对煤层气开采比较有限,造成一定的资源浪费。因此,需要将两种资源“一体化”进行勘采利用。

      但是,“《通知》设立两种矿权的管理思路却容易造成相互之间的摩擦。例如,在煤层气开采不经济的情况下,其矿权人不及时注销矿权,就造成煤炭的开采进度推迟等等问题。” 乌荣康说,因此,应该在矿权设置上只设立一个,在勘采开发中,由矿业公司利用市场,分阶段选择不同的专业开采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