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借款担保纠纷诉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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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江苏华源药业有限公司于近日接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有关诉江苏华源药业有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案的诉讼法律文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Blue Cove Pte.LTD(音译:布鲁克夫公司)
被告一:江苏华源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华源)
被告二:靖江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靖江市政府)
被告三: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集团)
(二)案件起因:
江苏江安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安制药)曾在1994年至1996年期间四次向中国银行靖江支行(以下简称靖江中行)贷款。截止1998年年底,江安制药积欠靖江中行贷款本金:人民币1879万元、美元15.207214万元。上述贷款由原国营靖江葡萄糖厂(以下简称葡萄糖厂)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上述贷款全部到期后,江安制药未还本付息,靖江中行于2000年4月20日,将上述债权全部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2006年,布鲁克夫公司通过公开竞买程序,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获得上述债权。
江安制药已于2001年10月由法院宣告破产,担保人葡萄糖厂原系靖江市的国营企业,2001年1月华源集团和华源制药将葡萄糖厂整体改制,更名为江苏华源药业有限公司。在靖江市政府与中国华源签订的出售葡萄糖厂的协议中,明确约定由中国华源按股权比例承担葡萄糖厂的债务。鉴于借款人江安制药已破产,其所欠债务由担保人葡萄糖厂的承继者江苏华源代偿,靖江市政府和华源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布鲁克夫公司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苏华源提起借款担保纠纷诉讼。
(三)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作为江苏江安制药有限公司借款担保人,代偿借款本金及利息人民币3739.32万元[其中借款本金人民币1879万元、美元152,072.14元(折合人民币122.72万元),利息1737.6万元(利息计至2007年2月28日,其中美元以1:8.07的汇率折合为人民币后计算利息)],并按人民银行的逾期贷款计息规定继续给付从2007年3月1日到本金结清之日的利息;
2、判令第二、第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的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四)诉讼进展: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宁民五初字第17号应诉通知书告知,本案件的开庭时间另行通知。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该事项的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