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7.6.1 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承诺事项及其履行情况
报告期末持股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增减变动情况
□适用 √不适用
7.6.2 未股改公司的股改工作时间安排说明
□适用 √不适用
7.7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⑴ 重大诉讼
香港汉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盛公司)诉本公司关于江都亚海造船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一案,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期间,本公司对该案提起反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本诉和反诉合并审理,并于2004年4月8日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一中民五(商)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本公司败诉。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并于2005年6月9日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沪高民四(商)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二审判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详见《上海证券报》本公司临98-003、2000-030、2003-002、2004-012、2005-019公告]。
⑵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说明
汉盛集团有限公司与本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沪一中民五(商)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业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本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汉盛集团有限公司向该院申请执行,要求本公司偿还人民币35005600.30元。本公司逾期并未履行。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及稳健原则,本公司已计提预计负债35005600.30元。在该院执行过程中,海南省公安厅于2006年1月13日以琼公函(2006)13号向该院去函。该函载明,丁迅等人在汉盛集团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之间关于转让江都亚海造船有限公司45%股权中,涉嫌合同诈骗犯罪,现已立案侦察,要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中止执行。2006年 2月6日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一中执字第7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2002)沪一中民五(商)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详见本公司《上海证券报》2006-001公告]。
§8 监事会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依法运作、公司财务情况、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和关联交易不存在问题。
§9 财务报告
9.1 审计意见
9.2 披露比较式合并及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
资产负债表
2006年12月31日
编制单位: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 元 币种:人民币
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2006年1-12月
编制单位: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现金流量表
2006年1-12月
编制单位: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9.3 如果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提供具体说明
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未发生变化。
9.4 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
本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9.5 报告期内,公司财务报表合并范围未发生重大变化。
9.6 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
重要提示:
本公司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目前本公司正在评价执行新会计准则对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所产生的影响,在对其进行慎重考虑或参照财政部对新会计准则的进一步讲解后,本公司在编制2007年度财务报告时可能对编制“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以下简称“差异调节表”)时所采用相关会计政策或重要认定进行调整,从而可能导致差异调节表中列报的2007年1月1日股东权益(新会计准则)与2007年度财务报告中列报的相应数据之间存在差异。
会计师事务所对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的审阅意见:
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差异调节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通知”的有关规定编制。
此外,我们提醒差异调节表的使用者关注,如后附差异调节表中重要提示所述:差异调节表中所列报的2007年1月1日股东权益(新会计准则)与2007年度财务报告中所列报的相应数据可能存在差异。
股东权益调节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董事长:周立武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