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情况如下:
截至2006年12月31日止,除上述情况外,未发生其他影响本会计报表阅读和理解的重大或有事项。
6.3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的说明
公司本年度未发生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的情况。
6.4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6.4.1自营资产经营情况
6.4.1.1公司资产风险分类结果如下:
表6.4.1.1 单位:万元
6.4.1.2资产损失准备的期初、本期计提、本期转回、本期核销、期末数
表6.4.1.2 单位:元
6.4.1.3自营股票投资、基金投资、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等投资的期初数、期末数
表6.4.1.3 单位:元
6.4.1.4公司前三名的自营长期股权投资的企业名称、占被投资企业权益的比例、主要经营活动及投资收益情况
表6.4.1.4
6.4.1.5公司前三名的自营贷款的企业名称、占贷款总额的比例和还款情况
表6.4.1.5
6.4.1.6代理业务(委托业务)的期初数、期末数;
表6.4.1.6 单位:元
6.4.1.7公司当年的收入结构
表6.4.1.7 单位:元
其它收入包括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收取的手续费收入,租赁收入、基金赎回收入等。
6.4.2信托资产管理情况
6.4.2.1信托资产的期初、期末数
表6.4.2.1 单位:元
6.5.2.2本年度已清算结束的集合类、单一类资金信托项目和财产管理类信托项目数量、合计金额、加权平均实际收益率
表6.4.2.2 单位:万元
6.4.2.3本年度新增的集合类、单一类资金信托项目和财产管理类信托项目数量、合计金额
表6.4.2.3 单位:万元
6.4.2.4本公司履行受托人义务的情况及因本公司自身责任而导致的信托资产损失情况
本公司遵守信托法和信托文件对受托人义务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托事务,管理信托财产时,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没有损害受益人利益的情况。本公司无因自身责任而导致信托财产损失的情况。
6.5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6.5.1.关联交易方的数量、关联交易的总金额及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表6.5.1 单位:万元
6.5.2关联交易方与本公司的关系性质、关联交易方的名称、法人代表、注册地址、注册资本及主营业务
表6.5.2
6.5.3公司与关联方的重大交易事项
6.5.3.1固有财产与关联方
表6.5.3.1 单位:万元
6.5.3.2信托资产与关联方
表6.5.3.2 单位:万元
6.5.3.3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
表6.5.3.3 单位:万元
6.5.3.4信托资产与信托财产
表6.5.3.4 单位:万元
6.5.4关联方逾期未偿还本公司资金情况以及公司为关联方担保发生或即将发生垫款的情况
报告期公司无上述情况。
6.6会计制度
本公司固有业务执行财政部1993年版《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信托业务执行财政部2005年《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7、财务情况说明书
7.1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1)利润总额:70,726,921.45元;
2)应交所得税:27,322,703.17元;
3)少数股东损益:4,140.17元;
4)净利润:43,400,078.11元;
5)加年初未分配利润:12,292,570.04元;
6) 可分配利润:55,692,648.15元;
7) 上交利润:23,336,756.94元;
8) 提取盈余公积:8,680,015.62元;
9) 按照《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按照税后利润的5%提取信托赔偿准备金:2,170,003.91元;
10) 提取一般准备金21,505,871.68元;
11) 期末未分配利润:0元。
7.2主要财务指标:
表7.2
7.3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公司无上述事项。
8、特别事项揭示
8.1前五名股东报告期内变动情况及原因
公司股东无变化。
8.2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及原因
1)2006年6月,因张晓亮工作调出,免去其公司职工董事职务。
2)2006年6月,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闫译文为公司职工董事。
8.3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1、公司1993年为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吉发集团前身)提供500万美元担保,因债务人未能按期偿还借款,光大银行长春分行作为最终债权人,在吉林省高院起诉本公司。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0)吉经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本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查封了本公司持有的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公司1,649.70万股股权。2004年11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吉执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拍卖本公司持有的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1,649.7万股。2004年12月6日,敦化市金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经司法拍卖程序,竞拍获得上述股权,并于2005年4月完成股权过户手续。本公司持有上述股权的成本为500万元。2005年度,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复查,于2005年2月25日作出了(2005)吉民监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中止(2000)吉经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2007年3月23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了(2005)吉民再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撤销该院(2000)吉经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本公司对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
2、公司与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因吉林省吉原石油天然气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原公司)贷款担保纠纷案。公司1997年为吉原公司在光大银行长春分行的500万美元借款提供担保,并由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反担保。因债务人未能按期偿还借款,光大银行长春分行作为最终债权人,已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吉民二初字第八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本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司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以(2004)民二 终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2004年4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据(2004)吉民二初字第八号《民事判决书》查封了本公司持有的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000万股权及自2005年3月30日起上述股权应享有的红利。2006年12月29日,由CHEN WEI PING代吉原公司支付本公司550万美元,用于偿还吉原公司欠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借款本息,不足部分将由吉原公司负责偿还。
3、公司与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委托贷款纠纷案。公司于1992受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一汽集团”)委托,将一汽集团在公司的委托存款2000万元贷给吉林省土产畜产进出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土畜产公司)。由于土畜产公司到期未归还上述贷款,一汽集团单方否认上述委托贷款的存在,并以上述资金为存款为由,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长民三初字第117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吉民三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本公司偿还上述资金及利息,2005年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复查,并以(2005)吉民监字第51号《民事裁定书》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并于2005年8月25日以(2005)吉民再字第41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上述判决,发回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8.4中鸿信建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8.5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处罚的情况
公司无上述事项
8.6银监会派出机构对公司检查结论和公司整改情况
重庆银监局根据中国银监会的要求,对公司实施了现场检查。2006年6月出具检查报告,对公司总体状况给予了整体评价,提出了整改意见。内容是:一是要求公司立即采取措施,有效化解间接证券投资风险;二是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三是加强谨慎经营,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加大风险分散力度;四是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提高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的准确性,逐步提足拨备,增加抗风险能力;五是进一步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按照银监局的要求,公司进行了整改,一是组织对间接证券投资业务进行全面梳理,对其所面临的市场风险作出了客观、合理的分析和认定,并确定了积极化解间接证券投资风险,逐步清理退出,同时公司积极寻求其它化解风险途径的策略。二是通过对自营业务和信托业务的清查及清理,信托财产实行严格的专户管理,完善信托财产尽职管理,充分保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三是公司对现存的关联交易及授信情况进行了自查,清理了其他应收、应付款,严格控制关联交易,保证不再发生新增超比例情况,规避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四是对信贷业务操作规程薄弱环节进行整改,强化贷款内部管理,并按照《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公司《资产质量五级分类实施细则》要求,切实做好资产质量五级分类工作,并根据分类结果按规定计提了损失准备。五是按照银监会的规定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8.7本年度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的简要内容、披露时间、所披露的媒体及其版面
公司无上述事项。
9、公司监事会意见
本报告期内公司决策程序合法,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完善。2006年度财务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本公司2006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006年度经营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