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玉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于明年5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规定,依法公开政府信息是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和基本义务”,明确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以保障公民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实现公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信息公开有利于促使政府逐渐走向透明,但是,目前,在信息公开方面存在着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即信息的不准确,如果信息本身就是有问题的,那么,公众的知情权就无法得到保障。
以房价为例,前几天,国家统计局和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建委在今年北京房价数据问题上发生了严重冲突,前者说北京房价一、二月份涨了7.3%,后者说涨了17.3%,后者的涨幅竟然是前者的一倍还多。广州的房价数据相差更离谱,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说该市3月份房价下降了9.1%,而国家发改委则说上涨了8.6%。
显然,有关部门都做到信息公开了,而且是主动公开的,问题是,对于这种相差千里、互相抵触和背离的数据,公众即使知道又如何了解真相呢?又如何作出准确判断呢?因为大部分人并不具备专业知识,也无法自己去核实相关数据的准确性。这些充满不确定性的信息即使公开,对公众也没有多大用处,反而徒增烦恼。
因此,信息的准确性是信息公开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只有准确或基本准确的信息,才能真正使公众的知情权得到保障。
信息之所以出现乱局,是有两个重要原因导致的。一是有关部门工作不细致,或者信息网络技术跟不上发展,导致原始数据和原始信息的收集不完整,相关信息误差太大。二是有关部门深受自身利益局限,在收集或统计相关信息的时候,倾向于搜集对自己有益的信息,而排斥那些对自己无利的信息,导致信息与实际情况相偏离。
要解决这一问题,也必须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严厉要求政府有关部门提高责任感,改进信息收集技术,加强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另一方面,要采取措施,促使有关部门走出自身利益的局限,在收集和发布信息时,以公共利益为重。同时,须对信息发布不及时、不准确的政府部门予以严厉问责,促使他们不仅做到信息公开,而且做到公开的信息是准确的、可信的、有参考价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