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围绕着定向增发与公开增发问题,市场上明显出现了两种意见相左的说法。一种说法是要给定向增发降温,让公开增发与配股等传统的方式成为再融资的主角;另一种说法是定向增发仍将担纲再融资主角,所谓给定向增发降温的传言毫无根据。
笔者关注的问题是,市场上为什么会出现上述这样两种说法呢?据统计,自再融资解禁、能够实施定向增发以来,至今年4月10日,沪深两市共有82家上市公司得到中国证监会批准,如愿实施了定向增发方案,募集资金总额达到1190.19亿元。面对如此“功勋卓著”的定向增发,市场上何以出现要不要给定向增发降温的争论呢?
问题就在于定向增发这一再融资方式存在较大的负面影响。由于定向增发属于非公开发行的性质,其信息披露缺少透明度,加上参与定向增发的对象均属于“特定对象”,同时定向增发制度本身还存在着技术性漏洞的原因,以至定向增发中存在着大量的利益输送行为,严重损害了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并使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比如,选择有利于特定对象的定价基准日以较低的增发价格向特定对象进行增发;又如,在定向增发前,以刻意隐藏利润、释放利空消息、联手庄家砸盘、借口购并重组而延长停牌等手段打压股价,达到以较低价格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目的。
正是基于定向增发所存在的上述利益输送问题,所以,目前市场对定向增发这一再融资方式产生了不同的看法。而以笔者之见,定向增发唱不唱主角,这件事情只能由市场来决定。不过,作为定向增发制度需要作进一步的完善这是不容置疑的。笔者建议,应倡导公开增发的再融资模式。
第一, 对于满足公开增发条件的公司,如果只是为了企业融资的需要,那么,公司的融资应以公开增发为主。符合公开增发条件而选择定向增发的公司,其定向增发的对象应限定为公司的大股东或引入企业的战略投资者,财务投资者则不应成为定向增发的特定对象。
第二, 不符合公开增发条件的公司在选择定向增发时,其定向增发的特定对象应以大股东或战略投资者为主。其财务投资者不得为本公司现有的前20位公司股东。
第三,对于选择定向增发的公司,其大股东所投入的资产,应进行专门的评估,以确保资产的质量。而且一旦发现大股东注入资产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应限其改换。对于无法改换的,应将大股东注入资产退回,同时收回大股东所得到的相应股份,并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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