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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私募基金投资有何风险
    2007年04月2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周维权在线值班嘉宾

      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

      上海市天一律师事务所

      李建伟 律师

      简要介绍: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博士,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注册策划师。业务领域:金融证券、房地产、企业并购整合。

      □李建伟

      

      随着股市行情的火爆,民间私募基金也开始进入投资者的视野,也引来不少投资者来电询问,在加入私募基金前,投资者应该对其有一定了解,以实现必要的风险防范。

      目前我国私募基金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完全合法私募基金,主要包括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投资计划和管理自有资金的投资公司;另一类则是民间私募基金。

      民间私募基金常常以咨询公司、顾问公司、投资公司以及理财工作室、甚至个人名义,以委托理财方式为其他投资者提供集合理财服务。但严格从法律角度讲,目前民间私募基金尚未得到完全法律认可,其业务的合法性存在不确定性,在此情况下,私募基金投资的法律风险防范尤为重要。

      民间私募基金常见风险

      1、私募基金主体资格非法或存在瑕疵。严格意义上讲,目前的法律制度下集合委托理财业务属特许经营行业的业务范围,应当由金融机构依法律、规章的规定以及主管机关的审批,依其经营范围各自办理不同的理财业务。在此法律规则下,其他个人、机构若从事受托理财业务的则存在法律瑕疵。即民间私募基金其主体本身并不是合法的金融机构,或不是完全合法的受托集合理财机构,其业务主体资格存在瑕疵。一旦出现纠纷,投资人甚至基金公司、基金经理的利益存在较大风险。

      2、私募基金与投资者投资协议非法或存在瑕疵。民间私募基金与投资者之间签订的管理合同或其他类似投资协议,往往存在不受法律保护的约定。如不少私募基金为了吸引客户,对客户有私下承诺,如保证本金安全、保证收益率等,这一行为不排除被司法机关界定为无效,定性为变相的高息揽存、甚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德隆、金信等定罪的主要罪责,实际上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与此相关联的违规委托理财。

      3、私募基金或基金经理侵害投资者权益的风险。由于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建立健全,且信息披露要求远不及公募基金严格。这就不排除部分不良私募基金或基金经理暗箱操作、过度交易、对倒操作等侵权、违约或者违背善良管理人义务的行为。则这将严重侵害投资人利益。

      风险防范及应对法律对策

      1、审慎选择私募基金。在现行法律约束不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投资前应多方调研,可能多的获得私募基金及基金经理的信息,尽量选择组织机构正规固定、内部管理健全规范、内部控制完严密完善、专业、诚信、有实力、业绩优秀的私募基金与基金经理。

      2、完善理财协议。投资人和私募基金的权利义务绝大部分是通过双方之间的理财协议规定的。投资人在签合同时,应尽量详细约定自己的权利、限定私募基金的义务,对投资品种及其组合、账户设置、资金监管、风险提示、信息披露、责任承担等进行详细规定,同时注意避免法律不予保护的条款。也可加入利益捆绑条款,即可要求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投入资金在基金总额中须占到一定份额,以避免利益主体的缺位。熟人之间,也要签署书面协议完备的协议,否则面临大额资金或损失,容易导致风险及损失。

      3、账户及密码管理。集合委托理财的模式有三种:一种是不转移资金,资金放在委托人名下的账户中,只是由受托人操作;第二种模式的资金由第三方托管,受托人不能直接控制资金;第三种模式则是转移资金的占有,由受托人直接占有资金。第三种模式由于直接转移资金的占有,缺失了第三方监管,委托人资金安全风险较大。建议投资者优选前两种方式。投资者证券账户最好用自己的名字,且在证券公司开户后,投资者只需将股票交易密码告知基金经理,其他银行密码、证券公司密码两个密码自己妥善保存。

      4、强化过程监管。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要求相对低一些,通常无需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登记,且其不透明的管理模式,也使投资者丧失部分监控权。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本身就需要主动定期、不定期地要求私募基金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品种及其组合、基金净值及其变化、重大事项、可能重大风险等等,增加其透明度,以最大限度防范潜在风险,保障投资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