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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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事项:
近日,本公司收到(2007)长经开民初字第452-1号民事裁定书,诉讼机构是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长铃集团有限公司(原长春长铃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郝晶祥 董事长
被告: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18号长远天地大厦2楼2201号
原告的诉讼理由为:2003年7月5日,本公司与上海唯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亚公司)签订了《关于长春长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重组后续问题处理的备忘录》,约定唯亚公司出资给原告用于购买所属配件厂、附件厂。2003年8月,原告与本公司签署《资产转让合同》,本公司向原告转让所属附、配件分公司,转让价格为人民币6060万元。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唯亚公司不按约定支付转让款,本公司以第三人参加了原告起诉唯亚公司的诉讼。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原告付款义务转移给唯亚公司,本公司向原告过户附、配件分公司。原告认为,通过长春市二道区法院执行唯亚公司,本公司取得了转让款,但尚未向原告过户附、配件分公司和相关资产,致使2006年末附、配件分公司资产严重缩水,与签订《资产转让合同》时相差5000余万元。
原告认为,我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将附、配件分公司过户给原告,致使延时过户至今,要求本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二、案件裁定情况
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9日下达了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查封原告长铃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通化方大药业股份有限公司37.35%的股权;
2、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99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三、对本公司造成的影响
如果冻结了本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后,可能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一定影响。本公司将积极举证,认真应诉,维护公司利益不受损失。
四、备查文件
1、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长铃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诉状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