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相关债务转移手续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1992年及1995年,公司从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营业部分两次取得辽宁省财政厅的技改委托贷款本金1600万元,该委托贷款的本息一直未还。2007年2月1日,辽宁省财政厅向辽宁省工商银行下发了《关于变更松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省“四亿”技改贷款债务人的通知》(辽财企[2007]69号),同意将本公司承贷的省“四亿”技改委托贷款本息全部转由沈阳松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接。
近日,本公司接到辽宁省工商银行南京街支行(原辽宁省工商银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南京街支行”)书面通知,根据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变更松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省“四亿”技改贷款债务人的通知》(辽财企[2007]69号),南京街支行已与沈阳松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承接本公司原承贷的辽宁省技改委托贷款的本息《协议书》。上述技改委托贷款转移时间为2007年1月1日。截至2006年12月31日,转移的技改委托贷款本金1600万元,应缴欠缴利息约为1880万元,合计为3480万元。
本次债务转移后,公司将欠沈阳松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3480万元债务。
特此公告
松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0715 股票简称: *ST松辽 编号:临2007-006号
松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债务转移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原属于沈阳军区联勤部工厂管理局控股企业,1990年至1998年期间,沈阳军区联勤部财务部资金调节开发中心(以下称“资调中心”)为解决公司的流动资金问题,多次向公司提供借款,截至2001年12月31日,公司共欠资调中心借款本金2801万元,利息1093万元。
2002年10月,资调中心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诉请公司偿还借款本息。2003年6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02)沈民(3)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偿还资调中心借款本息3894万元,并给付2801万元本金从2002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003年12月3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维持原判决的二审判决书((2003)辽民二合终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近年来,该诉讼一直处于法院判决后的执行阶段,公司也积极与其协商债务的处理途径。
2007年4月26日,本公司与沈阳军区联勤部财务部资金调节开发中心、沈阳松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松辽集团”)等三方签署《债务转移协议书》,资调中心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辽民二合终字第213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沈民(3)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项下所确认的本公司应偿还给资调中心债务的本金、利息及依据上述两级法院《民事判决书》及法律规定所产生的其它全部债务转移给松辽集团,《债务转移协议书》的主要条款如下:
1、截止2006年12月31日,资调中心对本公司享有债权的范围包括上述两级法院《民事判决书》项下所确认的本金、利息、依据该两级法院《民事判决书》及法律规定所产生的其它全部债权。
2、资调中心同意本公司将其对前款范围内的债务全部转移给松辽集团,即在本协议生效后,松辽集团替代本公司成为资调中心上述范围债权的债务人。
3、本协议生效后,资调中心、本公司双方即解除本协议第一条所述基于上述两级法院《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4、本协议生效后,松辽集团接受资调中心转移的本协议第一条约定范围内的债务,即由松辽集团向资调中心偿还,资调中心与本公司不再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
5、其他约定
(1)本协议生效后,资调中心同意向法院申请解除原查封本公司持有的武汉证券4400万股权中的2640万股权;申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继续查封上述本公司持有的武汉证券4400万股权中的1760万股权,如松辽集团不能履行偿还所欠资调中心1121万元债务的义务时,资调中心随时有处置权。
(2)本协议生效后,本公司同意在松辽集团不能偿还其所欠资调中心的债务时,资调中心可以以本条1款继续查封的武汉证券股权的变现价值偿还松辽集团欠资调中心的债务;本公司仅以上述同意继续查封的武汉证券股权为限向资调中心清偿债务,不得涉及本公司的其他财产。各方在本协议签署时已知悉武汉证券现行经营状况、法律状况和本公司所持有的武汉证券上述股权的价值,各方对此均无误解。
6、本协议经三方签字盖章后,并由资调中心、松辽集团双方另行签署的《债务清偿协议》生效条件满足时生效。
本次债务转移后,公司将欠沈阳松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52,911,348元债务。
特此公告
松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