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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本意,当然不是要求获得免费派送,白送非但不是好事,反倒可能助长不劳而获、坐享其成的坏风气。我只是主张,人们需要一个有助于实现完整产权诉求的机会或基础,大规模地租房显然不是机会,也不会是稳固的基础。
这几年,经常会问那些身为“房客”的人是否打算在北京定居。说来轻巧,定居何其不易?“漂着”的人对我说,在他们面前始终摆着两条路:一条要么是买房,彻底打破居无定所的流离境遇。如果不是收入丰厚,忍痛咬牙也要如是为之,否则便要内心惶恐不安;还有一条就是回老家,赚一把就回去娶妻、生子、定居。逻辑也简单:都说心定神适,呆在不属于自己的城市里,难免郁郁寡欢心内失落,无法长久。此外,再也没有第三条路。租房不是走得通的路,充其量是次次选择,因为不可能租一辈子房屋。单身一人尚可对付,举家租赁,未免夸夸奇谈了。
显然,租赁不仅不足以承载和实现完整的产权诉求,且只会导致那种以被动、冷漠、焦虑、浮躁为标志的社会游移性不可扼制地膨胀。
或问,完整的产权诉求是何模样?过度租赁何以对此爱莫能助?
在我看来,一项完整的产权诉求必然要包含持有、使用、处置和收益四项内容,这四点构成一个人天然的所有权益特征。其中,“持有”是产权存在或实现的首要环节,而以何种方式持有、持有性质是什么则是构成产权存续或实现的基础,这些要素直接决定了一项产权是完整的还是虚无的。
固然,租赁也可以被视作是产权实现的方式,因为租赁是购买房屋使用权。但建立在租赁基础上的产权感存在诸多不确定和不可预知性。租赁不是占有式持有,而是协议性质的持有,要受到相当大的约束和限制,是完全建立在出租人的意志之上的。
还有, 占有式持有与协议性持有决定了“家”与“责任”的生成与表现形式。人们通常愿意将占有式的房屋称之为“家”,而协议性持有的房屋哪怕装点得再像个“家”,也只会被称之为“住处”。
相形之下,责任意识也是有差异的。每个人对待“家”和对待“住处”分明有着不同的方式和态度,就算不曾直白显露,潜意识里也难保不会存在。随之而来,每一个人对于“家”所在的城市和有“住处”的城市,无论在感情、责任、观念与意识或其他层面,都大有不同。
所以,鼓吹全民租赁,不光不会使社会更具凝聚力,还可能使人更加疏离和迷茫。这或许顺应了现时段某一部分人那种不负责任、自由散漫的浮躁心态,但于整体社会而言,不具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