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度报告摘要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年度报告全文,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http://www.sse.com.cn。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1.4 公司负责人刘国真、总经理叶兆平,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文静,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邹满玉声明:保证本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2.1 基本情况简介
2.2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3 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
3.1 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2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3 国内外会计准则差异
□适用 √不适用
§4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4.1 股份变动情况表
单位:股
4.2 股东数量和持股情况
单位:股
4.3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介绍
4.3.1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不适用
4.3.2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具体情况介绍
(1)法人控股股东情况
控股股东名称:东莞市博讯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刘国昌
注册资本:45,000,000元
成立日期:2004年9月11日
主要经营业务或管理活动: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计算机软硬件、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实业投资
(2)法人实际控制人情况
实际控制人名称:东莞市博讯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刘国昌
注册资本:45,000,000元
成立日期:2004年9月11日
主要经营业务或管理活动: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计算机软硬件、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实业投资
4.3.3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5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及报酬情况
单位:股 币种:人民币
§6 董事会报告
6.1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2006年公司生产各类偏转线圈535.71万只,销售537.12万只,相比上年同期上升了44.35%、47.88%;
报告期内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8,333.69万元,比上年同期上升54.13%,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主要得益于产销量的增加;主营业务利润1500.22万元,比上年同期上升615.89%,主营业务利润的上升主要因为产销量有较大幅度上升,同时产品销售价格也适度调高所致;报告期内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共计人民币4121万元,扣除期间费用后,净利润-6180.54万元。
在2006年公司积极拓展市场,加大销售力度,销售各类偏转线圈较上年同期上升44.35%,但由于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导致生产成本大幅提高,由于公司加大市场开拓力度,产销量较上年同期有较大增长,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经营压力,但偏转线圈业务赢利能力日趋减弱。
公司偏转线圈业务受制于彩电行业的整体发展,由于平板电视市场快速扩张,传统彩电的市场份额逐年下降,加之公司无成本优势,市场形势非常严峻,公司偏转线圈业务资金枯竭,面临停产危机。
报告期内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贵州博信矿业有限公司87.5%的股权、陕西炼石矿业有限公司37.5%的股权注入上市公司,两块矿山资产的注入提高了上市公司资产质量,但由于贵州博信矿业有限公司钒矿项目是一在建工程,预计2007年年内无法产生经济效益;陕西炼石矿业有限公司虽已正常运作,但上市公司仅持有其37.5%的股份,利润贡献有限,因此上述两块资产对公司2007年度业绩提升作用有限。
报告期内公司积极推动债务重组工作,在大大舒缓财务压力的同时,支付大量现金,造成公司现金流紧张,公司正积极寻求融资渠道,解决公司资金紧张的状况。
6.1.1 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后,公司可能发生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其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情况
□适用√不适用
6.2 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6.3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6.4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适用√不适用
变更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6.5 非募集资金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6.6 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非标意见"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6.7 董事会本次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
不分配不转增
公司本报告期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不适用
§7 重要事项
7.1 收购资产
□适用√不适用
7.2 出售资产
□适用√不适用
7.3 重大担保
□适用√不适用
7.4 重大关联交易
7.4.1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其中: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金额1,603,454.09元。
7.4.2 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适用√不适用
7.4.3 2006年资金被占用情况及清欠进展情况
□适用√不适用
报告期内新增资金占用情况
□适用√不适用
截止2006年末,上市公司未完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清欠工作的,董事会提出的责任追究方案
□适用√不适用
7.5 委托理财
□适用√不适用
7.6 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一、法定承诺
参加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将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
二、特别承诺
1、追送股份安排
非流通股股东博讯电子、盈丰公司作出了追送股份的特别承诺:如SST博讯2007年度利润总额低于1800万元或2007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以外的审计报告,非流通股股东博讯电子、盈丰公司一致同意向股权登记日的流通股东按每10股追送1股,该承诺履行完毕之日后首个交易日起或确认无需履行该承诺之日后首个交易日起,非流通股股东博讯电子、盈丰公司即可按有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锁。
2、限价减持承诺
非流通股股东博讯电子和盈丰公司特别承诺:自所持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在遵守法定承诺的前提下,不会在7元/股的价格以下,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方式在A股市场减持所持有的SST博讯股票。在公司实施现金分红、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支付股票股利时,将按比例对以上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设送股率或股份转增率为n,每股派息为D,则调整后的限售价格P为:P=(7元/股-D)÷(1+n)。
7.6.1 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承诺事项及其履行情况
√适用□不适用
报告期末持股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增减变动情况
□适用√不适用
7.6.2 未股改公司的股改工作时间安排说明
□适用√不适用
7.7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不适用
1.本公司于2002年6月7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等资料,通知本公司该法院已受理四川广汉锑盐化工厂与本公司买卖纠纷一案。原告四川广汉锑盐化工厂诉请法院判令本公司偿还原告货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6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此案至今尚未判决。
2.本公司于2005年12月28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令全茂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偿还拖欠本公司的货款及相应利息,金额合计160,960.30美元,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8日已受理此案。2006年6月12日,宝安区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全茂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270,167.05元及利息(利息按日万分之二点一从2005年9月1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16,507元由被告承担。
目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启动全茂公司的破产程序。根据宝安区法院的判决,本公司已经向法院申报对全茂公司债权1,286,674.05元及相应利息,依法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3.2005年4月20日,本公司与武汉信乐显示电子有限公司(下称"武汉信乐公司")共同设立了武汉博诚数码电子有限公司(下称"武汉博诚公司"),注册资本1500万元,武汉信乐公司占80%的股权,约定以机器设备出资,本公司占20%的股权,约定以机器设备出资。在设立公司的验资报告中显示双方约定应该投入的机器设备金额分别为1200万元和300万元。
2005年5月17日,武汉信乐公司与本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补充协议》,协议中武汉信乐公司将其持有武汉博诚公司的300万股转让给本公司,本公司受让股权后向武汉博诚公司提供技术支持,不再支付任何其他价款。2005年5月27日,双方进行了工商登记变更。至此,本公司持有武汉博诚公司40%的股份。武汉博诚公司的原材料供应及其偏转线圈产品的销售由武汉信乐公司代理,本公司是武汉信乐公司的原材料供应商。
截至2005年12月16日,武汉信乐公司累计欠本公司货款661.8万元。加上武汉信乐公司的控股公司上海信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上海信诚公司")向本公司借款100万元,本公司对这两家公司的应收账款总额达到了761.8万元。
为保证本公司借款的安全并及时清收武汉信乐公司的货款,2005年12月19日,本公司与上海信诚公司、武汉信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许志翔个人签署了《协议书》。
《协议书》规定,武汉信乐的法定文件、公章等自协议签署日起交由本公司保管,其向冠捷科技(武汉)有限公司的销售收入无条件全部用于偿还所欠本公司货款。上海信诚公司、武汉信乐公司及许志翔个人三方对上海信诚欠本公司借款100万元及上述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6年4月4日,武汉信乐公司登报声明公章、营业执照等遗失,重新办理了新的营业执照和公章,并将本公司监管的外汇账号注销,新开立了外汇账号。此时本公司已经清收了395万元货款,货款余额为266.46万元。为此,本公司于2006年4月19日向东莞市中级法院起诉并依法查封了武汉信乐公司新开立的外汇账号及其持有的武汉博诚公司60%的股权。
2006年4月19日,本公司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东莞中院")提起诉讼,2006日12月21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东中法民二初字第70号,判决如下:(1)限武汉信乐公司、上海信诚公司、许志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本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664,600.15元;(2)限武汉信乐公司、上海信诚公司、许志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本公司清偿借款人民币100万元;(3)限武汉信乐公司、上海信诚公司、许志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本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万元;(4)武汉信乐公司、上海信诚公司、许志翔对上述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如武汉信乐公司、上海信诚公司、许志翔不能清偿上述第二判项的借款,上海信华公司在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驳回本公司要求判令武汉信乐公司所持有的对武汉博诚公司的60%股权归本公司所有的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至本报告日尚未收回。
4.2006年5月8日,本公司收到东莞市人民法院(下称"东莞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2006)东法民二初字第3115号,武汉信乐公司(原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志翔)于2006年4月21日向东莞法院对本公司及许志翔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本公司返还100万元;(2)判令原告被告于2005年12月19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3)本案诉讼费由本公司承担。之后此案移交东莞市中院审理。2006年10月17日,因原告不能足额缴纳诉讼费,东莞中院裁定对此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8 监事会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依法运作、公司财务情况、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和关联交易不存在问题。
§9 财务报告
9.1 审计意见
9.2 披露比较式合并及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
资产负债表
2006年12月31日
编制单位: 成都博讯数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单位: 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国真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文静 会计机构负责人:邹满玉
(下转7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