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度报告摘要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年度报告全文,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http://www.sse.com.cn。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1.2公司董事林庆灯先生、孙文博先生、吴敏一先生未亲自出席会议,书面委托董事长蒋贤云先生代为行使表决权。孙文博先生对本报告投弃权票,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1.3 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出具了有强调事项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1.4 公司负责人蒋贤云先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潘建华女士,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张广立先生声明:保证本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2.1 基本情况简介
2.2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3 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
3.1 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2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3 国内外会计准则差异
□适用 √不适用
§4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4.1 股份变动情况表
单位:股
4.2 股东数量和持股情况
单位:股
4.3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介绍
4.3.1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不适用
4.3.2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具体情况介绍
√适用 □不适用
(1)法人控股股东情况
控股股东名称:黑龙江奔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蒋长秀
注册资本:150,000,000元
成立日期:2001年8月30日
主要经营业务或管理活动:资本投资,经销钢材、建材
本公司控股股东黑龙江奔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是由蒋贤云、蒋长秀、叶林剑以现金方式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5,000万元,其中蒋贤云出资10,000万元,占66.67%、蒋长秀出资3,000万元,占20%、叶林剑出资2,000万元,占13.33%,以上三人为出资人之间的股东关系。
(2)自然人实际控制人情况
实际控制人姓名:蒋贤云
国籍:中国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最近五年内职业:近5年曾任黑龙江奔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黑龙江奔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黑龙江南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哈尔滨奔马国际汽车城有限公司董事长、黑龙江奔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黑龙江奔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哈尔滨秋林百货有限公司董事长、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4.3.3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5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及报酬情况
单位:股 币种:人民币
§6 董事会报告
6.1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1、报告期公司经营情况回顾
报告期内,公司以增强企业经营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通过进一步明确市场定位、加大招商力度、改善卖场环境、加强员工培训、健全规章制度等措施的落实,经营成效有一定程度改善,但由于公司历史包袱较重,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营业费用均对经营业绩构成较大压力。报告期内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77,333,403.99元;实现主营业务利润59,554,938.76元。
2、公司发展前景展望
2007年公司要进一步强化供应商渠道的管理,积极发掘企业市场潜力,扩大市场份额,优化品牌结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升创收能力,降低各项费用。主要抓好以下工作:
(1)按市场定位,调整品牌结构。要在做好市场调研的基础上,按照公司的经营定位,择优确定招商的对象,合理地调整商品的品牌结构,增加知名品牌数量。
(2)改善购物环境,突出企业文化。要为顾客提供一个既更加人性化,又突出秋林传统特色的购物环境。
(3)强化现场管理,确保商品和服务质量。要加强营业管理和招商管理的衔接,杜绝 “三无”商品或“贴牌”、“套牌”商品上柜台,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4)拓展vip业务,稳定消费者群体。要利用特殊服务和特殊优惠,进一步开展vip业务,稳定、扩大公司的消费者群体。
(5)加强人员培训,发挥人才作用。要按岗位、按专业进行培训,使全体员工能够胜任本岗位工作。
(6)控制各项开支,节省费用支出。要通过减员增效,加强与债权人沟通协调等方式合理控制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财务费用等各项费用,压缩支出。
(7)强化考核,明确奖罚。要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有效地保证公司2007年经营目标的实现。
6.1.1 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后,公司可能发生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其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长期投资的规定,公司将现行政策下对控股50%以上子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变更为成本法核算,因此将减少子公司经营盈亏对公司当期投资收益的影响,但本事项不影响公司合并报表。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公司将现行政策下的应付税款法变更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将影响公司的所得税费用,从而影响公司的利润和所有者权益。
(3)根据新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报表的规定,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而本公司子公司秋林百货公司因拟清算原未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此政策变化将影响公司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6.2 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6.3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6.4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适用√不适用
变更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6.5 非募集资金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6.6 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非标意见"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非标准审计意见(带强调事项段)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所涉及事项见本报告第十章“2、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执行情况”中的“(1)、(3)”所含内容。
2、注册会计师对该事项的基本意见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八.3、附注八.5、附注八.6所述诉讼情况给贵公司经营带来重大不确定性。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3、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该事项的意见
(1)公司董事会的意见
①非标准审计意见(带强调事项段)所涉事项系公司历史遗留问题,数额较大。公司处于恢复上市后的缓慢恢复期中,短期内很难全额偿还该事项所涉债务;
②对所涉事项的判决,已经提起上诉,公司将尽力维护企业应有的权利及利益。
(2)公司管理层的意见
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我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意见,针对其中涉及事项公司董事会作出了相应的说明,也提出了相应的处理措施,公司管理层将按照董事会的部署和安排,积极工作,努力将所涉事项对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降至最低。
4、该事件对本公司的影响程度
非标准审计意见(带强调事项段)涉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的经营带来了重大不确定性。
5、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可能性及具体措施
①公司将力争与相关债权人达成和解,进行债务重组,尽量把偿还债务给公司带来的影响降至最低;
②公司力争尽早解决秋林大厦与本公司所属秋林商厦(同为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20号房产)同一房产证问题,实现房屋产权分户后,由秋林大厦房产作为其贷款抵押物,解除对秋林商厦的房产抵押。
6.7 董事会本次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
公司2006年度实现净利润-68,115,702.90元,本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47,959,874.82元。由于本年度亏损,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负值,故本年度不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本报告期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不适用
§7 重要事项
7.1 收购资产
□适用√不适用
7.2 出售资产
□适用√不适用
7.3 重大担保
√适用 □不适用
(七)担保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7.4 重大关联交易
7.4.1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适用√不适用
7.4.2 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适用√不适用
7.4.3 2006年资金被占用情况及清欠进展情况
□适用√不适用
报告期内新增资金占用情况
□适用√不适用
截止2006年末,上市公司未完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清欠工作的,董事会提出的责任追究方案
□适用√不适用
7.5 委托理财
□适用√不适用
7.6 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原拟于2006年6月底、9月底前进入股权分置改革程序。由于公司第一大股东黑龙江奔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股份于2006年5月、8月被冻结和轮候冻结,无法实施相关对价方案,故原承诺股改时间需延后。
黑龙江奔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目前正全力进行其股权解冻工作,公司将在其股权解冻后尽早进入股改程序。
7.6.1 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承诺事项及其履行情况
□适用√不适用
报告期末持股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增减变动情况
□适用√不适用
7.6.2 未股改公司的股改工作时间安排说明
□适用√不适用
7.7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不适用
1、2005年年报披露、持续到报告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原告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12月25日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深圳市铂得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融资借款8,000,000.00元,并支付尚欠利息111,600.00元。
2001年6月11日,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深罗法经二初字第336、337、338号"判决,被告深圳市铂得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748.55万元(利息预先在本金扣除的51.45万元不予确认)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借款之日起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已支付的利息人民币346.96万元从中扣除。原告预交的本案受理费共计70,590.00元,其中被告承担65,570.00元,原告承担5,020.00元。
原告于2001年11月21日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递交《延期执行申请书》称:贵院执行厅已受理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深圳铂得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现由于对方当事人涉嫌走私被海关审查,故申请暂缓执行。对此,2001年12月20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1)深罗法执行字第3883号、3884号、3885号裁定如下:中止执行(2001)深罗法经二初字第336号、337号、338号民事判决书。待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可向本院申请执行。
报告期内此案件无新的进展,仍处于2005年年报披露状况。
2、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执行情况
(1)本公司于2006年5月11日接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省高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06)黑高商外初字第1号】和法院传票及《民事起诉状》各一份。主要内容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高士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Crosstown China Investments,LLC)
被告: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纠纷的起因
①2001年12月30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哈尔滨市南岗支行(以下称"南岗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3,000万元,月利率5.445%。,借款期限为18个月,后公司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公司借款系以秋林商厦作为抵押担保。
②2002年11月29日公司与南岗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6,300万元,月利率4.8675%。,借款期限为12个月,后公司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公司借款仍以秋林商厦作为抵押担保。
③2004年6月28日南岗支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以下称"信达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南岗支行将其对公司的债权本金19,300万元、利息920.456765万元转让给信达公司。
④2004年11月29日信达公司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以下称"东方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本金及利息转让给东方公司。
⑤2005年11月3日东方公司与原告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本金及利息转让给原告。
3)诉讼请求
①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9,300万元、利息920.456765万元(截止2003年12月31日),合计20,220.456765万元,2003年12月31日以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逾期利息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②判令被告以抵押的房产折价或者变卖,拍卖的价款优先偿还原告借款。
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至报告期末,该诉讼事项未做出判决。
4)上述诉讼事项的期后事项
2007年1月19日,本公司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黑高商外初字第1号),对上述诉讼事项判决如下:
①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高士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9,300万元;
②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高士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利息(2003年12月31日前的借款利息9,204,567.65元,2004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借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分段计算)。
③驳回高士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21,032.83元,财产保全费1,011,022.84元,合计2,032,055.67元由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对于上述判决,本公司已向省高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中期报告披露中融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诉本公司为他人担保承担连带责任一案进展情况
本公司收到黑龙江省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7月14日所作《民事裁定书》【(2006)哈民三初字第9号】对该项诉讼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融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449.16元,减半收取29,224.58元,由原告负担。
(3)本公司于2006年10月20日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省高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06)黑高商外初字第51号、52号】和法院传票及《起诉状》各一份。
1)【(2006)黑高商外初字第51号】诉讼事项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
①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直支行(以下简称"大直支行")。
第一被告: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林公司")。
第二被告:哈尔滨秋林糖果厂(以下简称"秋林糖果厂")。
②纠纷的起因
第一被告秋林公司于2000年8月14日向我行申请项目贷款2,000万元,该笔贷款方式为第三人房产抵押,抵押物产权所有人为第二被告秋林糖果厂,该笔贷款分3笔借据,合同约定还款日分别为:2003年7月20日500万元、2004年7月9日500万元、2004年8月2日1,000万元。贷款到期后该公司只归还我行贷款本金20万元,其余1,980万元全部逾期。2004年7月至2005年6月期间,向我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15笔,金额13,669万元,贷款方式为抵押,抵押物产权所有人为第一被告秋林公司,贷款到期后全部逾期。截止2006年7月31日,被告累计欠我行贷款本金15,649万元,积欠利息2,796万元。
③诉讼请求
a.要求被告秋林公司立即偿还贷款本金15,649万元、利息2,796万元及到清偿之日所发生的利息。
b.如果被告不能偿还贷款本息,请求法院将二被告秋林公司、秋林糖果厂抵押房产依法拍卖,优先偿还我行贷款本息。
c.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其他费用。
2)【(2006)黑高商外初字第52号】诉讼事项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
①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直支行(以下简称"大直支行")。
第一被告:哈尔滨秋林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林大厦")。
第二被告: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林公司")。
②纠纷的起因
被告秋林大厦于2005年6月向我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9笔,总计金额9,000万元,贷款方式为第三人房产抵押,抵押物产权所有人为第二被告秋林公司,合同约定还款日为2006年2月20日至2006年3月2日。贷款到期后该公司未归还我行贷款,已全部逾期。截止2006年7月31日,被告累计欠我行贷款本金9,000万元,积欠利息1,597万元。
③诉讼请求
a.要求第一被告秋林大厦立即偿还贷款本金9,000万元、利息1,597万元及到清偿之日所发生的利息。
b.如果被告不能偿还贷款本息,请求法院将第二被告秋林公司抵押房产依法拍卖,优先偿还我行贷款本息。
c.要求第一被告承担诉讼费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其他费用。
至报告期末,该诉讼事项未做出判决。
4)上述诉讼事项的期后事项
2007年4月5日,本公司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3月5日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06】黑高商初字第51号)》、2007年3月6日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06】黑高商初字第52号)》,对上述诉讼事项作出如下判决:
①《民事判决书(【2006】黑高商初字第51号)》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直支行(以下简称"大直支行")诉本公司(以下称"秋林公司")及哈尔滨秋林糖果厂(以下简称"秋林糖果厂")一案,判决如下:
a.被告秋林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直支行借款本金15,649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b.被告秋林公司如不能清偿十五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对其不能清偿部分,应以其座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20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清偿。
c.如被告秋林公司不能清偿2000年(大直)字第0251号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对其不能清偿部分,应以秋林糖果厂座落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新街262号、268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清偿。
d.驳回原告大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②《民事判决书(【2006】黑高商初字第52号)》对大直支行诉哈尔滨秋林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称"秋林大厦")及本公司一案,判决如下:
a.被告秋林大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直支行本金9,0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b.如被告秋林大厦不能清偿九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对其不能清偿部分,应以秋林公司座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20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清偿。
c.驳回原告大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上述判决,本公司已向省高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8 监事会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依法运作、公司财务情况、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和关联交易不存在问题。
§9 财务报告
9.1 审计意见
9.2 披露比较式合并及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附后)
9.3 如果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提供具体说明。
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未发生变化
9.4 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
本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9.5 报告期内,公司财务报表合并范围未发生重大变化。
9.6 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
重要提示
本公司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目前本公司正在评价执行新会计准则对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所产生的影响,在对其进行慎重考虑或参照财政部对新会计准则的进一步讲解后,本公司在编制2007年度财务报告时可能对编制“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以下简称“差异调节表”)时所采用相关会计政策或重要认定进行调整,从而可能导致差异调节表中列报的2007年1月1日股东权益(新会计准则)与2007年度财务报告中列报的相应数据之间存在差异。
(下转7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