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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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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报告摘要
    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公司股改进展的风险提示公告(等)
    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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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季度报告
    2007年04月3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李文棠,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董艺明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张丽萍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表(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单位:股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不适用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1、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长宁支行诉我司与上海树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树丰公司)、华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公司)、福建建瓯天香绿色食品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瓯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06)沪一中民三(商)字第233号],该诉讼事项我司已在2007年1月24日及1月31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披露。

      本案原告为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长宁支行,被告为我司、树丰公司、招商公司、建瓯公司。2005年8月11日,原告与树丰公司签订合同,为树丰公司提供数额为1440万元的贷款,并由我司、招商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由建瓯公司提供抵押担保责任,借款期限至2006年8月10日。因借款到期后,树丰公司未按约清偿本息,保证人亦未履行保证还款义务及抵押担保义务,原告于2006年9月4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并于2006年10月8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于2006年10月9日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树丰公司、我司、招商公司、建瓯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214,491.46元或其他相应等值财产;于2006年12月15日判决如下:1、树丰公司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归还原告1,44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2、我司、招商公司对树丰公司的还款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并享有对树丰公司的追偿权;3、建瓯公司应对树丰公司的还款履行抵押担保义务并可向树丰公司追偿;并于2007年1月24日向我司、招商公司、建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限定我司、招商公司、建瓯公司在2007年1月30日前履行确定的义务,即:我司和招商公司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建瓯公司承担抵押清偿责任,归还人民币144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86082元,保全费76592元,执行费16400元及依法应支付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由我司、招商公司、建瓯公司承担强制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

      2、天津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信托公司”诉北京天香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香园公司”)和我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07)二中民初字第172号],该诉讼事项我司已在2007年2月12日及4月12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披露。

      本案原告为天津信托公司,被告为天香园公司和我司。2005年9月22日,天津信托公司与天香园公司签订了贷款合同,为天香园发放4000万元贷款,并由我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期限自2005年9月22日起至2005年12月21日止。2005年12月21日,天津信托公司与我司及天香园公司签订《贷款展期合同》,展期本金数额为2000万元,展期期限为2005年12月21日至2006年3月20日止,仍由我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鉴于现《贷款展期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过,但天香园公司并未偿付20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天津信托公司于向2006年11月1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07年3月19日判决如下:1、天香园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及利息;2、我司对天香园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我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天香园公司追偿。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交通路支行诉我司控股子公司福建天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香实业公司”)和我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07)榕民初字第159号],该诉讼事项我司已在4月12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披露。

      本案原告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交通路支行,2006年6月5日,原告与天香实业公司签订《开立银行承兑汇票额度合同》,约定:天香实业公司可向原告开立总金额不超过6550万元整的人民币的银行承兑汇票,期限自2006年6月5日至2006年12月5日(以下简称“授信期限”),天香实业公司应当按汇票票面金额的55%交存保证金,同日原告与我司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前述《开立银行承兑汇票额度合同》项下在授信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承担连带责任。合同订立至今,原告为天香实业公司依约开立34笔银行承兑汇票,至2007年3月6日陆续有20笔汇票到期,发生了银行垫款20笔,共计垫款人民币16344193元。原告于2007年3月6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收回上述发生的银承垫款以及相应的利息。此案将于2007年5月16日开庭。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3.5 本次季报资产负债表中的2007年期初股东权益与“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中的2007年期初股东权益存在差异的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文棠

      2007年4月27日

      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第一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