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津高民二初字第00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河北胜达永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偿还所欠原告中信银行天津分行01053183—86号银行承兑汇票项下形成的逾期贷款本金共计人民币21252199.69元及该款自票据到期日至判决给付之日止的罚息。2)、被告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6271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106781元,由被告河北胜达永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2006)津高民二初字第00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保定宝硕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偿还所欠原告中信银行天津分行01053196—01053200、01053426号银行承兑汇票项下形成的逾期贷款本金共计人民币30161085.67元及该款自票据到期日至判决给付之日止的罚息。2)被告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815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151326元,由被告保定宝硕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2006)津高民二初字第00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安新县庆翔大庆石化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偿还所欠原告中信银行天津分行01053009—11号银行承兑汇票项下形成的逾期贷款本金共计人民币20807197.37元及该款自票据到期日至判决给付之日止的罚息。2)被告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4046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104556元,由被告安新县庆翔大庆石化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承担。
(2006)津高民二初字第00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河北宝硕管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偿还所欠原告中信银行天津分行01053014—19号银行承兑汇票项下形成的逾期贷款本金共计人民币34699828.55元及该款自票据到期日至判决给付之日止的罚息。2)被告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3509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174020元,由被告河北宝硕管材有限公司承担。
(9)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南开支行就其与天津宝硕门窗发展有限公司4500万元借款纠纷,将天津宝硕门窗发展有限公司及担保人宝硕股份提起诉讼,起诉标的4683.566154万元。
2006年11月15日本案判决如下:判决天津门窗发展有限公司偿还本金4,500万元,及至2006年8月8日的利息1,835,661.54元,以及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案件的受理费244,188.31元、保全费225,520元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10)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新华路支行就其与宝硕集团498万美元借款纠纷,将宝硕集团及担保人宝硕股份提起诉讼,起诉标的2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950万元)。
2006年4月21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6)石民立保字第0003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宝硕集团或宝硕股份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目前本案裁定冻结了宝硕集团持有的宝硕股份限售流通股2000万股股权。
(1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五四西路支行就其与保定宝硕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300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将保定宝硕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及担保人宝硕股份、宝硕集团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标的3279.720147万元。
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被告保定宝硕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00元、利息2797201.47元(截止到2006年12月20日)、以及从上述截止日期到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确认原告抵押权合法有效,对河北宝硕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
(12)中信银行西安分行就其与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831万元借款纠纷,将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担保人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宝硕股份、郭家学诉至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标的2831万元。
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800万元,支付利息31万元(利息计算截止2006年9月21日)。2)确认原告对被告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东盛启东盖天力股份有限公司2627万元股权享有质押担保的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郭家学及张斌对被告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还本付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1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天安支行就其与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700万元借款纠纷,将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担保人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郭家学、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药一厂诉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标的2648.516736万元。
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2629万元及相应利息(暂计至2006年11月21日,利息达195167.36元,本息合计达人民币26485167.36元,本息合计达人民币26485167.36元。请求判决按人民银行规定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第二、第三、第四、第五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处置第一和第六被告提供的质押商标并就处置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上述六被告承担。
(14)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南山支行就其与深圳市正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200万元借款纠纷,将深圳市正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担保人宝硕股份诉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标的1132.080526万元。
2006年10月23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6)深中法立裁字第2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深圳市正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宝硕股份银行存款,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币1200万元为限)。
2006年10月23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6)深中法立裁字第279-2号查封通知书, 查封情况如下:1)查封宝硕股份持有的东方基金的18%股权,查封期限二年,自2006年10月27日起至2008年10月26日止。2)查封宝硕股份持有的宝硕型材75%股权;持有的宝硕管材的70%股权;持有的宝源公司75%股权;持有富太公司的30%股权;查封宝硕股份持有张石高速的29%股权;查封宝硕股份持有的保定城市信用设的0.23%股权。查封期限二年,自2006年12月12日起至2008年12月11日止。
2007年3月20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7) 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 深圳市正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南山支行借款本金1100万元及相应利息(暂计至2006年11月3日为人民币32.080526万元,之后利息安借款合同约定计至款项全部清偿至日止)。2)宝硕股份对深圳市正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代偿后,有权向深圳市正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追偿。3)案件手里费66614.03元、诉前财产保全费60,520.00 元,由两被告连带负担。上述费已由原告预付,判决生效10日两被告迳付原告。
(15)中信银行石家庄分行就其与河北新大通管业有限公司1337.1929万元借款纠纷,将河北新大通管业有限公司及担保人保定瑞丰糖业有限公司、宝硕股份、刘连仲诉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标的1,352.88227万元。
目前,判决被告河北新大通管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偿还本金13371929元、利息156893.70元;被告宝硕股份承担连带责任。
(16)交通银行西安分行就其与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0万元借款纠纷,将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担保人宝硕股份、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郭家学诉至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标的2000万元。
2007年2月26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7)西民三初字第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价值22,771,400元资产。
(17)香港豪通国际有限公司就其为宝硕新型塑料包装材料(珠海保税区)有限公司的45万美元项目垫资款纠纷,将宝硕新型塑料包装材料(珠海保税区)有限公司及保证人宝硕股份诉至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标的48万美元。
2007年1月31日香港豪通国际有限公司请求法院撤回对宝硕股份的起诉,仅请求宝硕新型塑料包装材料(珠海保税区)有限公司独立承担归还清偿责任。
§8 监事会报告
8.1 监事会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因涉嫌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因本公司于2006年10月23日公告披露公司大股东宝硕集团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含下属分、子公司)资金初步核查结果为5.35亿元,具体占用数额仍在核查之中,且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已于2006年10月18日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上述资金占用事项未经相关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审议,也未在以前年度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予以及时披露,并将影响到以前年度定期报告的真实性,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对原董事长周山,原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李纪,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王海棠,原监事会主席、现任董事宋文胜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原董事、现任董事长闫海清,现任董事勾迈,独立董事陈枝、徐云建、申富平,现任监事韩连贵、周延龄、王和平、孙春建,原董事会秘书、现任副总经理何胜利予以公开谴责。公司及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正视错误,认真自查、自纠,积极整改。
8.2 监事会对检查公司财务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的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尚待进一步规范与完善;公司本年度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带强调事项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
8.3 监事会对公司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实际投入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项目与承诺项目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变更的情形。
8.4 监事会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认为,对于公司违规向控股股东公司提供担保、大股东违规占用公司巨额资金等问题,应尽快完善对外担保制度,财务管理、财务风险、资金管理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欠方案,尽快解决大股东资金占用。
8.5 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非标意见的独立意见
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出具的带强调事项段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以及所涉及事项真实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其中带强调事项段的有关内容在董事会报告中进行了阐述。监事会认为董事会报告中就审计报告所涉及强调事项及保留意见的说明是合理和合乎公司实际情况的,此事项提示了公司的实质困难和潜在风险,没有违反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的规定,没有对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造成损害。
§9 财务报告
9.1 审计意见
9.2 披露比较式合并及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
资产负债表
2006年12月31日
编制单位: 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单位: 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海清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海棠 会计机构负责人:曹立军
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2006年1-12月
编制单位: 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海清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海棠 会计机构负责人:曹立军
现金流量表
2006年1-12月
编制单位: 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海清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海棠 会计机构负责人:曹立军
9.3 如果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提供具体说明。
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未发生变化
9.4 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
本年度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说明如下:
1、影响净资产变动的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1) 本公司长期投资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年初数,减少长期投资2,895,611.06元,减少年初未分配利润2,895,611.06元,其中:调增2005年度投资收益5,608,029.68元,调减2005年度年初未分配利润 8,503,640.74 元。上述调整中:长期投资-保定富太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调减14,527,605.07元,调减2005年度年初未分配利润 8,503,640.74 元,调减2005年度投资收益6,023,964.33元;长期投资-宝硕新型塑料包装材料(珠海保税区)有限公司调减8,005.99元,调减2005年度投资收益8,005.99元;长期投资-宝硕新型建材(珠海保税区)有限公司调整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调增2005年投资收益11,640,000.00元,调减长期投资减值准备11,640,000.00元。
(2)本公司补提2005年度坏账准备15,561,284.91元; 以前年度利息收入未及时入账调增年初未分配利润10,772,661.51元,其中:调增2005年度净利润1,997,550.80元,调增2005年度年初未分配利润8,775,110.71;调整以前年度应负担的保理费用,调增少数股东权益8,218,066.13元,调减年初未分配利润8,218,066.14元,其中:调减2005 年度年初未分配利润2,529,049.46元,调减2005 年度利润5,689,016.68元。
(3)本公司以前年度虚增收入、成本、资产更正调整年初数,调减年初未分配利润512,399,490.20 元,其中:调减2005年度利润84,469,803.84元,调减2005年度年初未分配利润427,929,686.36元,调减流动资产366,658,708.99元,调减固定资产136,199,899.79元、调减在建工程9,540,881.42元,其中: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氯碱分公司调减固定资产30,000,000.00元,保定宝源新型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调减固定资产26,199,899.79元,调减在建工程9,540,881.42元,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糖醇分公司调减固定资产20,000,000.00元,保定宝硕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调减固定资产30,000,000.00元,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绿源塑料分公司调减固定资产30,000,000.00元。
(4)本公司以前年度未及时入账的利息费用调整年初数,减少年初流动资产393,208,690.61元,减少年初未分配利润393,208,690.61元,其中:调减2005年度净利润231,921,041.26元,调减2005年度年初未分配利润161,287,649.35元。
(5) 纳入合并范围的分子公司会计差错更正,使年初资产总额减少14,050,299.14元,少数股东权益减少2,758,927.98元,2005年度净利润减少7,374,970.55元,2005年度年初未分配利润减少3,916,400.61元。其中:(1)保定宝硕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调整以前年度少结转的成本,减少存货17,602,788.43元,减少2005 年度年初未分配利润12,345,547.18元,减少2005 年度利润5,257,241.25元;调整以前年度虚增固定资产而多提折旧,减少累计折旧5,108,668.73元,增加2005 年度年初未分配利润2,965,811.59元,增加2005 年度利润2,142,857.14元。(2)天津宝硕门窗发展有限公司调整短期贷款利息资本化,减少在建工程3,551,996.25元,减少2005 年度利润3,551,996.25元;(3)保定宝源新型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调整以前年度虚增固定资产而多提的折旧,减少累计折旧1,458,407.77元,增加2005 年度净利润1,458,407.77元。 (4) 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氯碱分公司调整以前年度虚增固定资产而多提折旧,减少累计折旧13,840,000.00元,增加2005 年度年初未分配利润9,090,000.00元,增加2005 年度净利润4,750,000.00元;调整长期待摊费用,减少2005 年度净利润9,601,515.49元,减少长期待摊费用9,601,515.49元。(5)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绿源塑料分公司调整以前年度虚增固定资产而多提的折旧,减少累计折旧8,787,500.00元,增加2005 年度年初未分配利润5,937,500.00元,增加2005 年度净利润2,850,000.00元。(6)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糖醇分公司会计差错调减年初未分配利润12,488,575.47元,其中,调减2005年度净利润579,476.55元,调减2005年度年初未分配利润11,909,098.92元,其中:调整以前年度少计成本调减存货14,083,351.14元,调整以前年度多提的减值准备调增固定资产 328,640.43元,调整以前年度虚增固定资产多提的折旧,调减累计折旧1,266,135.24元。
2、不影响净资产变动的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本公司以前年度其它会计差错调整期初数,调增资产1,890,144,651.12元,调增负债1,890,144,651.12元; 以前年度会计差错调整调减盈余公积74,067,168.41元,其中调减2005年度盈余公积7,920,364.44元,调减2005年度期初盈余公积66,146,803.97元,相应调增年初未分配利润74,067,168.41元。
3、合并报表范围变动更正
本公司的子公司佳木斯宝硕塑料有限公司、天津宝络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保定宝硕水泥有限公司本期纳入合并报表范围调整期初数,调增资产58,799,697.25元,调增负债57,117,564.80元,调增少数股东权益1,682,132.45元;
以上会计差错更正使期初资产增加1,017,817,936.87元,期初负债增加1,947,262,215.92元,期初少数股东权益增加 7,141,270.60元,期初净资产减少936,585,549.65元,其中2005年度年初净资产减少596,844,952.79元,2005年度净资产339,740,596.86元。
上述会计差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公司以前年度存在账外核算的会计事项及交易,存在虚增收入、成本、资产、负债的情况,本年度按照规定追溯调整期初。
9.5 如果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变化,提供具体说明
佳木斯宝硕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木斯宝硕)系由本公司与四个自然人合资组建,该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其中本公司出资425万元人民币,占85%,四个自然人出资75万元人民币,占15%。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周山,注册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林海路25号,注册号:2308001102082,经营期限自2005年8月10日至2035年8月10日,经营范围:农用薄膜、塑料制品生产、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的批发、零售,新型塑料开发、研制、转让,技术咨询服务。2005年度未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在2006年度按照规定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天津宝络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宝络)系由本公司与意大利梅洛尼设计工程贸易公司合资组建,该公司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为588万美元,其中,本公司出资441万美元,占75%,意大利梅洛尼设计工程贸易公司出资147万美元,占25%。双方出资应于2006年12月21日之前缴足。截至2005年12月31日,该公司实收资本147万美元,为本公司缴纳的第一期注册资本。天津宝络法定代表人为周山,注册地: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外环北路1号2-A063室,经营期限自2005年6月22日至2020年6月21日,经营范围:设计生产销售门窗、幕墙、装饰性五金件及其样品门窗。在2005年度未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在2006年度按照规定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保定宝硕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硕水泥)系由本公司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宝硕型材合资组建,该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人民币,其中本公司出资2,900万元,占96.67%,宝硕型材出资100万元,占3.33%。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纪,注册地:满城县火车站南1.5公里处,注册号:1006211000186,经营期限自2005年9月28日至2025年9月28日,经营范围:水泥、水泥制品、茶板纸制造(只限所属企业经营)、销售,塑料编织包装袋加工。2005年度未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在2006年度,按照规定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9.6 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
重要提示
本公司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目前本公司正在评价执行新会计准则对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所产生的影响,在对其进行慎重考虑并参照财政部对新会计准则的进一步讲解后,本公司在编制2007年度财务报告时可能对编制“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以下简称“差异调节表”)时所采用相关会计政策或重要认定进行调整,从而可能导致差异调节表中列报的2007年1月1日股东权益(新会计准则)与2007年度财务报告中列报的相应数据之间存在差异。
会计师事务所对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的审阅意见
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的审阅报告
中瑞华恒信专审字[2007]第362号
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阅了后附的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以下简称“差异调节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关于做好与新会计准则相关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36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编制差异调节表是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阅工作的基础上对差异调节表出具审阅报告。
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我们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第2101号-财务报表审阅》的规定执行审阅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审阅工作,以对差异调节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有限保证。审阅主要限于询问公司有关人员差异调节表相关会计政策和所有重要的认定、了解差异调节表中调节金额的计算过程、阅读差异调节表以考虑是否遵循指明的编制基础以及在必要时实施分析程序,审阅工作提供的保证程度低于审计。我们没有实施审计,因而不发表审计意见。
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差异调节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通知》的有关规定编制
股东权益调节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 "+"表示增加股东权益,"-"表示减少股东权益。
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海清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海棠 会计机构负责人:曹立军
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闫海清
2007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