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公司拥有非常先进的生产醋酐技术,但是化工产品的价格波动较大,有一定的周期性,而公司的主营业务将主要是单一的醋酐产品,所以公司面临着一定的市场风险。为此,丹化醋酐将大力开发醋酐下游产品,提高产品附加值,加强抗市场风险的能力。
2)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丹化醋酐生产醋酐的主要原料的价格目前已处于高位,虽预计未来几年将趋于稳定,但也不排除继续上涨的可能。为此,公司对原料采购、产品销售采取购销比价原则,与国内、国外原料商家建立长期、稳定的供货关系,以确保稳定的原料采购成本。其次,加强成本管理,优化生产工艺,降低生产成本。
(四)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后,公司可能发生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其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情况
√适用□不适用
(1)根据新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公司将现行政策下对子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变更为采用成本法核算,因此将影响母公司报表的当期损益,但是本事项不影响公司的合并报表。
(2)按照现行的会计准则,合并报表的净利润中不包含未确认的投资损失,根据新准则的有关规定,合并报表的列报格式中,将未确认的投资损失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承担,对本期损益有所影响。
(3)根据新会计准则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公司将现行政策下合并财务报表中少数股东权益单独列示变更为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股东权益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列示,此项变更将会影响公司的股东权益。
除上述影响外,基于公司现状新会计准则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影响不大。
6.2 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6.3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6.4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适用√不适用
变更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6.5 非募集资金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6.6 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非标意见"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6.7 董事会本次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
公司本报告期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不适用
§7 重要事项
7.1 收购资产
□适用√不适用
7.2 出售资产
□适用√不适用
7.3 重大担保
√适用□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7.4 重大关联交易
7.4.1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适用√不适用
7.4.2 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其中: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提供资金的发生额0元,余额220,578,786.78元。
7.4.3 2006年资金被占用情况及清欠进展情况
√适用□不适用
报告期内新增资金占用情况
□适用√不适用
截止2006年末,上市公司未完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清欠工作的,董事会提出的责任追究方案
√适用□不适用
报告期内,董事会已责成公司经营层在2006年度对上述欠款全部提起诉讼,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截止本报告披露日,上述共7起诉讼已经法院审理并判决,法院支持了其中6起公司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限期还款。对富友证券经纪有限公司3447万元投资纠纷诉讼,法院认定公司是富友证券的股东,对公司要求返还投资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在胜诉的6起诉讼中有5起判决,由于被告均无可执行的财产及其他原因,法院均裁定中止执行。子公司诉上海申藤畜禽有限公司欠款共计393.79万元中,包括应收款158.45万元和其他应收款235.34万元。子公司诉上海大盛食品有限公司705.97万元欠款(包括应收账款347.65万元,其他应收款358.32万元)的判决仍在申请执行之中。
因公司原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涉嫌违反证券法规,2007年1月,中国证监会已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为此,公司董事会将积极配合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7.5 委托理财
□适用√不适用
7.6 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上海轻工控股(集团)公司曾承诺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之前以现金方式全部还清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的欠款余额16,133.69万元。2006年9月26日,上述欠款全部还清。
7.6.1 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承诺事项及其履行情况
□适用√不适用
报告期末持股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增减变动情况
□适用√不适用
7.6.2 未股改公司的股改工作时间安排说明
√适用□不适用
公司于2006年8月25日刊登了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正式启动了公司股改方案。2007年3月7日,公司召开了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会议高票通过了股改方案。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公司的股改方案已经实施。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为: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将采用由股权分置改革动议方轻工控股、上海大盛及上海润勤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和本次股权转让受让方丹化集团及盛宇投资通过向A股流通股股东按比例送股的方式作为对价安排的形式,即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A股流通股股东每10股将获得3股公司股份,共计送出8,305,301股公司股份。
7.7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不适用
1、公司诉前大股东上海市农业产业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10,520.56万元欠款的民事诉讼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6年3月21日正式受理,并于2006年7月20日下达了“(2006)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应向公司清偿欠款,并承担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3.60万元。公司在向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后,一中院于2006年12月下达了“(2006)沪一中执字第1031号”民事裁定书,一中院于2006年11月15日向产业化集团发出的执行通知,因原址无此单位而被退回。经查,被执行人系上海农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企业,因受该公司刑事案件及大量债务的牵连,其目前已实际停止经营活动,且在本案执行中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法院依法裁定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该诉讼事项已于2006年3月24日、7月25日和12月23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上。
2、公司诉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对外经济发展公司10000万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6年6月2日正式受理。该案在审理之中,法院将上海市农业产业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列为第三人。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之中。该诉讼事项已于2006年6月6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上。
3、公司诉富友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3447万元出资纠纷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6年6月5日正式受理,后转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07年1月,法院下达了“(2006)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审理认为:中国证监会已于2002年9月核准确认了公司具有被告富友证券的股东资格,公司亦已按约定缴纳了出资款,被告在庭审中亦自始至终确认公司系其股东之一;公司的出资虽未经工商登记,仍应依法被认定系被告的股东。法院最终对公司要求返还投资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该诉讼事项已于2006年6月6日、2007年1月30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上。
4、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大盈肉禽联合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农业产业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1019.52万元欠款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4日下达了“(2006)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应向原告清偿欠款1019.52万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6.1万元。在原告申请执行后,一中院于2007年2月5日下达了“(2007)沪一中执字第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执行。该诉讼事项已于2006年6月6日、11月16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上。
5、2006年7月12和1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受理了公司诉上海申滕畜禽有限公司504.04万元欠款,子公司上海大盈肉禽联合有限公司诉上海澳畜禽养殖有限公司833.54万元欠款、诉上海申滕畜禽有限公司393.79万元欠款三起诉讼案,诉讼标的共计人民币1,731.37万元。一中院经审理后均判决原告胜诉。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告均无可执行的财产,一中院均裁定三案中止执行。该诉讼事项已于2006年7月14日、12月23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上。
6、2006年8月1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子公司上海大盈肉禽联合有限公司诉上海大盛食品有限公司705.97万元欠款案。2007年1月19日,一中院下达了“(2006)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应向原告清偿欠款,并承担本案受理费4.53万元。目前本案仍在申请执行阶段。
7、公司2003、2004、2005年报披露的南京五彩石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诉公司联营纠纷案,经发回重审后,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1日作出了“(2004)秦民二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原、被告对判决均不服,同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6年11月10日,南京中院下达了(2006)宁民二终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要求公司向原告回购4.29万元笔尖,支付41.69万元赔偿款,并承担部分诉讼费用。目前本案仍在执行之中。
8、公司2003、2004、2005年报披露的公司为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上海市宝山支行借款提供担保引发的诉讼案,目前仍在执行之中。公司获悉,涉案债权已转让给上海文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9、因公司借款逾期未还,2006年9月,上海银行淮海支行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297.4万元及相关利息,并承担律师费和诉讼费,上海市农业投资总公司和上海高校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06年11月23日,一中院下达了“(2006)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15号”民事调解书,目前本案仍在执行中。该诉讼事项已于2006年9月12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上。
10、2005年12月,上海吴泾冷藏公司起诉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大盈肉禽联合有限公司,要求归还仓储费人民币76.90万元,并支付诉讼费。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作出了“(2006)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要求上海大盈肉禽联合有限公司向原告归还仓储费人民币73.31万元,并支付诉讼费1.21万元。目前该案仍在执行阶段。
11、2004年7月,在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青浦支行诉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大盈肉禽联合有限公司800万元借款案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上海大盈肉禽联合有限公司应归还贷款本金、逾期息和诉讼费等,目前此案还在执行阶段。该诉讼事项已于2004年7月31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上。
12、2006年9月11日,上海青浦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中国农业银行青浦支行诉控股子公司上海大盈肉禽联合有限公司555万元借款纠纷案,并于2006年10月20日下达了“(2006)青民二(商)初字第13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海大盈肉禽联合有限公司应归还借款本金555万元,支付相应利息,承担诉讼费,上海市农业投资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目前本案仍在执行之中。
§8 监事会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依法运作、公司财务情况、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和关联交易不存在问题。
§9 财务报告
9.1 审计意见
9.2 披露比较式合并及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
资产负债表
2006年12月31日
编制单位: 大盈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单位: 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晓宁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周蓓华 会计机构负责人:夏晓迪
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2006年1-12月
编制单位: 大盈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晓宁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周蓓华 会计机构负责人:夏晓迪
现金流量表
2006年1-12月
编制单位: 大盈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晓宁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周蓓华 会计机构负责人:夏晓迪
9.3 如果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提供具体说明。
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未发生变化
9.4 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
1、本公司于本期追溯调整上期报表数,影响未分配利润,
2002年度,本公司根据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二中执字第273号民事裁定书,预计该项对外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19,552,343.78元。现本公司取得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回函,确认该公司已于2004年度结清了向中国银行上海市宝山支行1,900万元借款以及相应利息,则本公司承担的担保连带责任亦以解除,对该项对外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也应于2004年度转回。本期本公司对其进行追溯调整,调整增加2004年度净利润19,552,343.78元,相应分别调整增加2006年年初未分配利润19,552,343.78元。
9.5 报告期内,公司财务报表合并范围未发生重大变化。
9.6 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
重要提示
本公司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目前本公司正在评价执行新会计准则对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所产生的影响,在对其进行慎重考虑或参照财政部对新会计准则的进一步讲解后,本公司在编制2007年度财务报告时可能对编制“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