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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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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18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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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集中申购期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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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07年04月3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上接A17版)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监察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壹仟玖佰肆拾贰亿叁仟零贰拾伍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尹 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10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年成立, 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 (股票代号:HK0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截至2006年6月30日止,中国建设银行总资产为人民币51,662.42亿元,客户存款为人民币44,915.66亿元,2006年上半年实现税前利润人民币328.14亿元。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4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及首尔设有分行,在伦敦、纽约设有代表处。2006年8月24日,中国建设银行在香港与美国银行签署协定,收购美国银行在香港的全资子公司美国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中国建设银行在《银行家》2006年公布的全球银行按一级资本排名中,名列中国银行业榜首,在世界大银行中列第11位。中国建设银行在《福布斯》2006年全球领先企业榜中为第65名,列中国第二位。在《亚洲周刊》2006年7月公布的亚洲银行300强排名中,中国建设银行在“利息收入净值最高的银行”和“纯利最高的银行”两项排名中均列第一位,被誉为“亚洲最赚钱的银行”。此外,在2006年度《亚洲金融》亚洲最佳公司评选中,中国建设银行入选“最佳管理公司”、“最佳公司管治”、“最佳派息承诺”排行榜。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QFII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委托托管团队等8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80余人。

      (二)主要人员情况

      罗中涛,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国家统计局、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评估、信贷、委托代理等业务部门并担任领导工作,对统计、评估、信贷及委托代理业务具有丰富的领导经验。

      李春信,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事教育部、计划部、筹资储蓄部、国际业务部工作,对商业银行综合经营计划、零售业务及国际业务具有较丰富相关工作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06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兴华、兴和、泰和、金鑫、金盛、金鼎、汉博、通宝、通乾、鸿飞、银丰等11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华夏成长、融通新蓝筹、博时价值增长、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包括宝康消费品、宝康债券、宝康灵活配置3只子基金)、博时裕富、长城久恒、银华保本增值、华夏现金增利、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国泰金马稳健回报、银华-道琼斯88精选、上投摩根中国优势、东方龙、博时主题行业、华富竞争力优选、华宝兴业现金宝、上投摩根货币市场、华夏红利、博时稳定价值、银华核心价值、上投摩根阿尔法、中信红利精选、工银瑞信货币市场、长城消费增值、华安上证180ETF、上投摩根双息平衡、泰达荷银效率优选、华夏深圳中小企业板ETF、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华宝兴业收益增长、华富货币市场、工银瑞信精选平衡、鹏华价值优势、中信稳定债券、华安宏利、上投摩根成长先锋、博时价值增长贰号、海富通风格优势、银华富裕主题、华夏优势增长、信诚精萃成长、工银瑞信稳健成长等44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直接负责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本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如发现接近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控制比例情况,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发现异常情况,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后,并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督促其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用途及费用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进行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张权

      联系电话:(0755)26948040

      传真:(0755)26935005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755)26948088

      (2)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241-1243室

      邮编:100032

      联系人:宋雅萍

      联系电话:(010)88091528转161

      传真:(010)88091635

      (3)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88号浦发大厦27层I、J单元

      邮编:200120

      联系人:林文兵

      联系电话:(021)58402858转201

      传真:(021)58402858转333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27 号投资广场22、23 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7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703室

      法定代表人:傅洋

      联系人:娄爱东 周群

      经办律师:娄爱东 周群

      联系电话:(010)85262828

      传真:(010)85262826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朝阳区北大街6号北海万泰大厦802—807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16层

      法定发表人:葛明

      经办注册会计师:葛明、金馨

      电话:010-65246688

      传真:010-85188298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通宝基金转型而成。

      2007年4月2日,通宝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大会讨论通过了通宝基金转型议案,内容包括通宝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依据中国证监会2007年4月17日证监基金字[2007]113号文核准,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依据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终止上市,自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原《通宝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基金正式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调整为无限期,调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同时基金更名为“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七、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通宝基金终止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基金的集中申购

      (一)基金的集中申购期

      本基金自2007年5月11日至2007年5月25日开放申购,期间不开放赎回,称为“集中申购期”。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集中申购期,但最长不超过1个月。

      (二)基金存续期间及基金类型

      1、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2、基金类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运作方式:契约型上市开放式

      (三)销售方式

      投资者可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代销机构柜台系统办理集中申购(称为“场外集中申购”)。集中申购期内,暂不开放场内集中申购。

      (四)销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销售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集中申购。

      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基金集中申购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集中申购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六)基金份额的场外集中申购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人民币。

      2、场外集中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集中申购期提交申购申请的,适用优惠费率,具体如下:

      

      本基金的集中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集中申购期发生的各项费用。

      投资者重复申购时,需按单笔集中申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费集中申购费用。如果投资者的集中申购申请只有部分获得成功确认,则按有效集中申购金额对应的费率计算集中申购费用。

      3、集中申购申请确认

      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集中申购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2日内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者的集中申购申请,集中申购份额由注册登记机构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确认。投资者可以在基金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到其办理集中申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4、集中申购份额的确认

      集中申购款项在集中申购期间存入专门账户,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期间产生的利息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集中申购期结束后,由注册登记机构计算投资者集中申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应在3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集中申购款项的验资。

      验资结束日为原通宝基金基金份额拆分日,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份额拆分,使得验资结束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再根据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原通宝基金持有人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并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登记确认。验资结果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份额拆分后,基金份额总额与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份额拆分对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就集中申购的份额确认情况、基金份额拆分结果进行公告。

      5、场外集中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对于在集中申购期办理场外申购的投资者,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集中申购金额=集中申购金额/(1+集中申购费率)

      集中申购手续费=集中申购金额-净集中申购金额

      集中申购份额=(净集中申购金额+集中申购期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申购资金集中申购期间的利息,在基金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其中利息计算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对于办理场外集中申购的投资者,申购份数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或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6、“末日比例确认”的处理方式

      为了基金平稳投资运作的需要,本基金管理人在集中申购期内对基金集中申购总规模实行限量100亿份。

      (1)集中申购期内申购申请不超过100亿份(含100亿份)的情形:若集中申购期内申购申请全部确认后本基金集中申购的总份额不超过100亿份(含100亿份),则所有的有效申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2)集中申购期内申购申请高于100亿份的情形:若集中申购期内申购申请全部确认后本基金集中申购的总份额超过100亿份,将对集中申购期内最后一个申购日之前的有效申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对最后一个申购日有效申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末日申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如下:

      集中申购期末日申购申请确认比例 = (100亿元 – 集中申购期内申购末日之前有效申购申请金额)/末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

      按照上式计算的确认比例,投资者在集中申购期末日提交的有效申购申请将部分予以确认。

      例1: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集中申购期内有效申购金额不足100亿元,该笔申购将按照100%比例全部确认,对应申购费率为1.2%,在集中申购期间产生利息2.00元,基金集中申购价格每份1.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集中申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

      申购费用=10000 – 9881.42=118.58元

      申购份额=(9881.42+2.00)/1.00=9,883.42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9,883.42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例2: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集中申购期内有效申购申请金额超过100亿元。若该笔申购申请发生在集中申购期末日之前,该笔申购将按照100%比例予以确认,投资者得到的申购份额同例一。

      若该笔申购申请发生在集中申购期末日,且本次集中申购期末日之前有效申购申请金额达到90亿元,申购末日的有效申购申请金额为40亿元,投资者得到的申购份额确认比例为(100 - 90)/40 = 25%,有效申购申请确认金额为2,500.00元,其对应的集中申购费率为1.2%,集中申购转份额利息为0.11元,基金集中申购价格每份1.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有效申购申请确认金额=10,000×25%=2,500.00元

      净申购金额=2,500.00/(1+1.2%)=2,470.36元

      申购费用=2,500.00-2,470.36=29.64元

      申购份额=(2,470.36 +0.11 )/1.00=2,470.47份

      未确认金额=10,000-2,500.00=7,500.00元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2,470.47份基金份额。未确认金额7,500.00元将于本基金集中申购结束后退回投资者账户。若投资者在集中申购期间多次申购该基金,其有效申购申请将按照单笔有效申请确认比例计算单笔有效申购申请份额。

      7、场外集中申购的限额

      投资者在集中申购期通过代理销售机构进行场外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 元;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万元。本基金集中申购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申购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上限的限制。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拟在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比照封闭式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和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进行,具体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场外申购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场内申购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

      本基金自通宝基金终止上市后开始办理申购,暂不开放赎回,集中申购期不超过1个月。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本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和赎回,暂停期间不超过1个月。暂停期间结束后,本基金将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于日常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至少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上述公告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上述公告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程序,在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通过场外或场内)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 元;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万元;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场外赎回不设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持有份额限制,场内赎回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300份基金份额;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的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4)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申购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不足1份额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场外申购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基金财产。

      2、申购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2)赎回费率

      场外赎回费率:

      

      注:上表中,1年以365天计算。

      场内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0.5%。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所有,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3、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手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1)场内申购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不足1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98522.17 元

      申购手续费=100000 - 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 98522.17/1.016 = 96970.64 份

      因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96970 份,不足1 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给投资者。

      实际净申购金额=96970×1.016=98521.52 元

      退款金额=100000-98521.52-1477.83=0.65 元

      (2)场外申购

      申购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例: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98522.17 元

      申购手续费=100000 - 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 98522.17/1.016 = 96970.64 份

      4、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手续费=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手续费

      (1)场内赎回

      赎回总金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0 个月,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0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250=10250 元

      赎回手续费=10250×0.5%=51.25 元

      净赎回金额=10250-51.25=10198.75 元

      即投资人赎回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0 元,则可得到10198.75 元净赎回金额。

      (2)场外赎回

      赎回总金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 年半,适用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 元,则:

      赎回总金额=10000×1.025=10,250 元

      赎回手续费=10250×0.25%=25.63 元

      净赎回金额=10250-25.63=10,224.37元

      即投资者赎回10000 份基金份额,可得到10,224.37元赎回金额。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总资产-基金总负债)/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工作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续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①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②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则默认为延期赎回处理。

      ③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下转A1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