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头版
  • 2:财经要闻
  • 3:公司巡礼
  • 4:焦点
  • 5:金融
  • 6:证券
  • 7:观点·评论
  • 8:时事
  • A1:公 司
  • A2:上市公司
  • A3:产业·公司
  • A4:专版
  • A5:信息披露
  • A6:信息披露
  • A7:产权
  • A8:信息披露
  • A9:信息大全
  • A11:信息大全
  • A12:信息披露
  • A13:信息披露
  • A14:信息披露
  • A15:信息披露
  • A16:信息披露
  • A17:信息披露
  • A18:信息披露
  • A19:信息披露
  • A20:信息披露
  • A23:信息披露
  • A21:信息披露
  • A22:信息披露
  • A24:信息披露
  • A25:信息披露
  • A26:信息披露
  • A27:信息披露
  • A28:信息披露
  • A29:信息披露
  • A30:信息披露
  • A31:信息披露
  • A32:信息披露
  • A33:信息披露
  • A34:信息披露
  • A35:信息披露
  • A79:信息披露
  • A59:信息披露
  • A107:信息披露
  • A108:信息披露
  • A109:信息披露
  • A110:信息披露
  • A111:信息披露
  • A112:信息披露
  • A113:信息披露
  • A114:信息披露
  • A115:信息披露
  • A82:信息披露
  • A83:信息披露
  • A84:信息披露
  • A85:信息披露
  • A86:信息披露
  • A87:信息披露
  • A88:信息披露
  • A89:信息披露
  • A90:信息披露
  • A72:信息披露
  • A73:信息披露
  • A74:信息披露
  • A75:信息披露
  • A76:信息披露
  • A77:isclosure
  • A78:信息披露
  • A80:信息披露
  • A81:信息披露
  • A91:信息披露
  • A92:信息披露
  • A93:信息披露
  • A94:信息披露
  • A95:信息披露
  • A96:信息披露
  • A97:信息披露
  • A98:信息披露
  • A99:信息披露
  • A100:信息披露
  • A101:信息披露
  • A102:信息披露
  • A103:信息披露
  • A104:信息披露
  • A105:信息披露
  • A106:信息披露
  • A63:信息披露
  • A64:信息披露
  • A65:信息披露
  • A66:信息披露
  • A67:信息披露
  • A68:信息披露
  • A69:信息披露
  • A70:信息披露
  • A71:信息披露
  • A36:信息披露
  • A37:信息披露
  • A38:信息披露
  • A39:信息披露
  • A40:信息披露
  • A41:信息披露
  • A42:信息披露
  • A43:信息披露
  • A44:信息披露
  • A45:信息披露
  • A46:信息披露
  • A47:信息披露
  • A48:信息披露
  • A49:信息披露
  • A50:信息披露
  • A51:信息披露
  • A52:信息披露
  • A53:信息披露
  • A54:信息披露
  • A55:信息披露
  • A56:信息披露
  • A57:信息披露
  • A58:信息披露
  • A61:信息披露
  • A62:信息披露
  • A60:信息披露
  • A123:信息披露
  • A127:信息披露
  • A125:信息披露
  • A135:信息披露
  • A133:信息披露
  • A131:信息披露
  • A129:信息披露
  • A116:信息披露
  • A117:信息披露
  • A118:信息披露
  • A119:信息披露
  • A120:信息披露
  • A121:信息披露
  • A122:信息披露
  • A130:信息披露
  • A132:信息披露
  • A134:信息披露
  • A136:信息披露
  • A124:信息披露
  • A126:信息披露
  • A128:信息披露
  • T1:年报特刊
  • T2:年报特刊
  • T3:年报特刊
  • T4:年报特刊
  • T5:年报特刊
  • T6:年报特刊
  • T7:年报特刊
  • T8:年报特刊
  • T9:年报特刊
  • T10:年报特刊
  • T11:年报特刊
  • T12:年报特刊
  • T13:年报特刊
  • T14:年报特刊
  • T15:年报特刊
  • T16:年报特刊
  • T17:年报特刊
  • T18:年报特刊
  • T19:年报特刊
  • T20:年报特刊
  • T21:年报特刊
  • T22:年报特刊
  • T23:年报特刊
  • T24:年报特刊
  • B1:理财
  • B2:开市大吉
  • B3:个股精选
  • B4:财富人生
  • B5:上证研究院
  • B6:上证研究院
  • B7:上证研究院
  • B8:上证研究院
  • C1:基金周刊
  • C2:基金周刊
  • C3:基金周刊
  • C4:基金周刊
  • C5:基金周刊
  • C6:基金周刊
  • C7:基金周刊
  • C8:基金周刊
  • C9:基金周刊
  • C10:基金周刊
  • C11:基金周刊
  • C12:基金周刊
  • C13:基金周刊
  • C14:基金周刊
  • C15:基金周刊
  • C16:基金周刊
  •  
      2007 年 4 月 30 日
    前一天  后一天  
    按日期查找
    A17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pdf
     
     
      | A17版:信息披露
    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集中申购期份额发售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8621-38967758、fanwg@cnstock.com ) 。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07年04月3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七年

      重要提示

      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通宝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依据中国证监会2007年4月17日证监基金字[2007]113号文核准的通宝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宝证券投资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自2007年4月30日起,由《通宝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某一基金的特定风险等。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是股票基金,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和混合基金,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品种。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集中申购。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通宝基金                        指通宝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

      基金管理人                    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

      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每6个月更新1次,并于每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

      至每6个月的最后1日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集中申购期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

      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业务规则》                 指2004年8月1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并于2004年8月17日起施行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

      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

      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登记结算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

      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

      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登记结算机构                 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账户                        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融通领先成

      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转型                         对包括通宝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

      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融通领先成长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本《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本基金

      合同自通宝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原《通宝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

      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本基金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具体时间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集中申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的一段时间,最长不超过

      1个月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

      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

      的场所;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各销售机构柜台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场所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变更的操作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

      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

      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

      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

      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设立日期:2001年5月22日

      法定代表人:孟立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电话:0755-26948043

      联系人:秦燕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8号文核准设立,注册资本为12500万元人民币。

      经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264号)、中国商务部(商外资资审字[2006]0788号)审核批准,本基金管理人原股东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将其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20%股权全部转让给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 Ltd.)。

      经基金管理人200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264号)的批准,基金管理人原股东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20%股权全部转让给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股权转让事项中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所持股权转让给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 Ltd.)、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持股权转让给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现已办理完毕,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持股权转让给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 Ltd.)的相关变更登记手续正在办理中。

      本次股权变更前,本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及其出资比例为: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40%、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上述转让事项全部变更完成后,本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将为: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40%、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 Ltd.)40%、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孟立坤先生,董事长,1962年生,中共党员,工学博士。1995年起曾就职于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历任北京营业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级)。

      刘承运先生,董事,1947年生,中共党员,大专文化程度,高级经济师,1996年7月至今任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

      焦锋先生,董事,1946年5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现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曾任兰州炼油化工总厂总会计师;广东核电集团财务部经理;大亚湾核电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高洪星先生,董事,1962年9月出生,高级经济师,博士学历。历任深圳发展银行总行信贷主任、深圳发展银行爱华支行行长、深圳发展银行发展大厦支行行长、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信贷处处长、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珠海分行行长、国泰君安证券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裁、党委副书记。

      曹凤岐先生,独立董事,1945年生,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企业管理案例研究中心主任、全国MBA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投资基金法立法工作组副组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市金融学会副会长。

      马金声先生,独立董事,1943年生,中共党员,大专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人民银行总行办公厅主任兼金银管理司司长、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副行长;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兼副董事长。

      强力先生,独立董事,1961年生,现任西北政法学院教授、法学二系(经济法系)副主任、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导师、金融证券法研究中心主任。

      吕秋梅女士,董事、总经理,1963年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曾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历任国信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吴冶平先生,董事、督察长,1962年生,硕士,经济师。曾在中国银行深圳国际信托咨询公司证券发行部工作,历任深圳市安信财务顾问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华夏证券深圳分公司部门经理、国信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公司研究部总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研究部总监、基金普惠基金经理助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2、监事

      程燕春先生,监事,1966年生,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南昌市城东支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监察室案件检查处正科级监察员、中国建设银行基金托管部市场处负责人、监管处负责人、信息披露负责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吕秋梅女士,董事、总经理,1963年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曾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历任国信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刘模林先生,副总经理,1969年生,华中理工大学机械工程硕士。具有12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武汉市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研究部经理、花桥证券营业部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策划部策略和行业研究员、总监、机构理财部总监,现同时担任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和本基金基金经理。

      吴冶平先生,董事、督察长,1962年生,硕士,经济师。曾在中国银行深圳国际信托咨询公司证券发行部工作,历任深圳市安信财务顾问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华夏证券深圳分公司部门经理、国信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公司研究部总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研究部总监、基金普惠基金经理助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4、基金经理

      刘模林先生,1969年生,华中理工大学机械工程硕士。具有12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武汉市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研究部经理、花桥证券营业部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策划部策略和行业研究员、总监、机构理财部总监,现同时担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和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陈文涛先生,1968年生,大学本科。具有8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项目工程师、深圳新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项目工程师、招商证券研究发展中心高级研究员、部门副总经理、招商证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高级经理,现同时担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策划部总监。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总经理吕秋梅女士、副总经理刘模林先生、首席分析师冯宇辉先生、基金管理部总监郝继伦先生、机构理财部总监陈晓生先生组成。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用和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登记结算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15、依法发售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16、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7、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18、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19、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20、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21、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2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2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24、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2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27、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2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29、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30、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1、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32、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33、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34、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35、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36、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37、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38、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9、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0、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41、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主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下转A1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