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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宋兰最近表示,税收是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最主要、最规范的形式,我国的税收收入已占到财政收入的95%左右,是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她希望广大纳税人认真履行纳税义务,严格按照国家税收法律规定依法诚信纳税———这也是纳税人享有国家提供各项保障和服务权利的前提与基础。
不能不承认,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公民的纳税自觉性和申报自觉性还有相当距离。在西方世界,偷逃税款是一件非常羞耻的事情,将对自己的诚信形象造成致命打击,以至于在现实生活中寸步难行,仅这种来自于民间的这种“惩罚”就令偷逃税款者心有余悸。纳税申报也早已成为一种习惯。比如美国,虽然只有3亿人口,但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人数就有1亿多人。
为了鼓励公民纳税,我国税务部门不断强调依法纳税的重要性,而疏于对纳税人所享受的公共服务的强调。这一缺陷也反映到了法律体系当中。法学专家早已指出,宪法只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而没有设立相对应的纳税人权利保护条款是一大缺憾。法学家们建议对此予以完善,以强化对纳税人权利的界定和维护。
发达国家的税收征管经验表明,激发公民自觉纳税和申报的热情最有效的措施就是对其权利的明晰———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并且使具体的投入高度透明,以此让纳税人认识到,纳税是为了换取政府所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所必须让渡的一部分个人权利。当权利与义务成为互相对应的关系,自觉纳税的观念很容易深入人心,逐渐演变成一种近似道德的力量,成为坊间衡量他人素质和诚信标准的标尺。事实上,西方国家的税收征管成本低、效率高,都得益于此。
让公民清晰地感受到所享受到的公共服务,就需要加大对民生领域的投入,并把具体投入以更详细的方式予以公示,而不仅仅是强调依法纳税的义务。我国目前在教育、医疗等民生方面虽然在不断加大投入,但民众的压力依然比较大,并且,公布出来的相关投入数据往往比较笼统,就连地方的财政支出也大抵如此,公众所能感受到的权利模糊。
这样会产生出来两大弊端:其一,公民对纳税义务的履行与对公共服务的分享之间,存在一个盲区,难以直接联系起来。其二,由于财政支出不够明晰,民众监督作用很难发挥,导致取之于民的税收在用之于民的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损耗。
政府的浪费现象是损伤纳税人积极性的最主要因素之一。研究表明,政府消费与经济增长呈现出显著的负相关性,即政府购买力与消费之间存在着此消彼涨的关系。近年来,我国税收持续以两倍于GDP增速的速度上涨,政府财政收入得到加强,这为提高公共服务创造了条件,但也容易导致“诺斯悖论”,铺张浪费即为明显的一个例子。
倘若政府的消费行为缺少足够强大的制约力量,浪费是很难避免的,而我们现在最缺的就是这种制约力量。比如,各级政府每年对税收的增幅都有一个大致的要求,而对自己所应提供的公共服务应该增加多少,往往含糊其辞,即使有计划也缺少刚性。
改善民生,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并且,对这种公共服务予以更明确的量化,既可以制约政府的铺张浪费,又可以唤醒公民纳税意识的觉醒,提高纳税及申报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