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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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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高速公路载货类汽车实施计重收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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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高速公路载货类汽车实施计重收费的公告
    2007年05月0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033     证券简称:福建高速        编号:临2007—004

      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高速公路载货类汽车实施计重收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为贯彻执行交通部《印发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精神,进一步完善车辆通行费的计量方式,适当降低合法运输业户的运输成本,规范货运市场经济秩序,切实保护国家公路财产,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同意,福建省交通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于2007年4月29日印发了《关于印发福建省高速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实施方案的通知》(闽交财〔2007〕10号),根据该通知规定,自2007年5月20日起,福建省高速公路对载货类汽车按车货总质量计重收费。本公司经营的泉厦、福泉高速公路执行上述文件规定,有关具体规定如下:

      一、计重收费范围

      凡根据国家、福建省政府规定应当缴纳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所有载货类机动车。

      二、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

      根据《公路法》以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标准GB1589-2004)及交通部《印发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的要求。在实行计重收费的公路上行驶的载货类汽车如超过如下认定标准,则被视为已超过公路的承载能力。

      1、车辆的轴载重量(简称轴重)认定标准:

      ----单轴(每侧单轮胎)7吨;

      ----单轴(每侧双轮胎)10吨;

      ----并装双轴(每侧双轮胎)18吨(每少2个轮胎减4吨);

      ----并装三轴(每侧双轮胎)24吨(每少2个轮胎减4吨)。

      2、车辆的车货总重认定标准:

      ----三轮货车2吨;

      ----低速货车(四轮且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公里)4.5吨;

      ----二轴货车17吨;

      ----三轴货车25吨(由二轴汽车和一轴挂车组成的汽车列车为27吨);

      ----四轴货车35吨(空气悬架、轴距≥1800mm为37吨);

      ----五轴货车43吨;

      ----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49吨。

      3、当车辆各轴对应的轴重认定标准之和与该车对应的车货总重认定标准不一致时,以二者之间的较小值者作为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

      计重收费是以实地测量的车货总重作为收费的依据。同时,按照轴重与总重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实际测量的各轴轴重之和(即车辆的实际车货总重),与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比较情况,核定汽车是否超过公路承载能力。

      三、计重收费标准

      1、基本费率0.090元/吨公里;

      2、正常装载的合法运输车辆(以下简称“正常车辆”)行驶高速公路时,其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按照如下标准计算确定:

      以收费站实地测量确定的车货总重为依据,小于10吨(含1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0.090元/吨公里计算车辆通行费;10吨至40吨(含40吨)的车辆,10吨以下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0.090元/吨公里计收,10吨以上的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0.090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45元/吨公里计收;大于40吨的车辆,10吨以下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0.090元/吨公里计收,10吨以上至40吨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0.090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45元/吨公里计收;超过40吨的部分按0.045元/吨公里费率计收。

      3、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车辆行驶高速公路时,其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车货总重超过车辆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内(含30%)的车辆,按正常车辆的基本费率计收;车货总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的车辆,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经审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超限运输特殊货物的除外)。对违法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除按治超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外,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征。

      四、计费取整办法

      高速公路收费标准计价以元为单位,实行3.49元以下舍,3.50-7.49元归5元,7.50-9.99元归10元。

      车货总质量低于5吨(含5吨)按5吨计,计费不足5元时,按5元计费;车货总质量大于5吨,计费不足20元时,按20元计费。

      五、其他有关事项

      1、福建省交通厅将加强普通公路治理超载超限工作力度,逐步推行普通公路的计重收费。

      2、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中西部省份从福建省港口进出口货物及投资建设码头泊位的暂行规定》(闽政[2006]44号)规定,承运中西部省份进出我省港口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仍按车型分类减征车辆通行费。

      3、对予以免(减)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载货汽车(军队运输装备车辆除外)行驶高速公路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时,按计重收费的计费标准全额收取通行费。

      4、客车(不含客货两用车)和不能载货的特种车辆按现行的收费车型分类和收费标准计征通行费。

      六、本次福建省对高速公路载货类汽车实施计重收费,有利于建立公平、合理、科学的车辆通行费收取方式,进一步遏制高速公路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行为,有效保护公司的路桥资产,降低养护成本,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特此公告。

      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4月29日

      附件:《关于印发福建省高速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实施方案的通知》(闽交财〔2007〕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