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联谊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大庆联谊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07年4月30日召开,应到董事11名,实到董事3名,郑松光董事、张文超董事、孙润豪董事、吴明宁董事、张劲松独立董事、王海翔独立董事、李金亮独立董事、钟学庆独立董事分别以传真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成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李秀军先生主持,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关于公司符合恢复上市条件、申请恢复上市的议案。
(一)主体条件及依据
1、公司经批准合法设立
大庆联谊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是经黑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黑体改复[1993]495号文批准,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在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2300001100228。
2、公司经批准发行股票并上市
公司于1997年4月2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000万股A股,并于1997年5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股票简称:大庆联谊,股票代码:600065。
3、上市公司因连续三年亏损暂停上市
公司因2003年、2004年及2005年连续3年亏损,2006年3月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做出《关于对大庆联谊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实施暂停上市的决定》(上证上字[2006]131号),公司股票自2006年3月10日起暂停上市。
(二)程序条件
1、公司依照规定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签订了协议
公司于2006年3月26日召开了200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相关事宜的预案,与具有资格的证券公司签订恢复上市、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公司于2006年2月28日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推荐恢复上市、委托代办股份转让之协议书》,协议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聘请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股票恢复上市的保荐机构;如果股票终止上市,则委托该证券公司提供代办股份转让业务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股份退出登记,办理股份重新确认及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登记结算等事宜。
如果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上市公司将申请其股份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以及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事宜。
上述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5月修订)中第14.1.3条有关规定。
2、公司按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上市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之后,已分别报送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并对该事项进行了公告。
上述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5月修订)中第14.1.4条规定。
3、公司聘请的恢复上市推荐人符合要求
恢复上市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具有“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资格和具有“上市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5月修订)中第14.1.3条的规定,并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5月修订)中第4.1规定的恢复上市保荐机构的资格。
4、公司已经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06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董事会已经于2007年4月24日审议通过《公司2006年度报告》,并已于2007年4月28日公告。因此,公司2006年度报告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并计划在公告之后5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递交恢复上市申请文件。
上述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5月修订)第十四章第14.2.1条的规定。
(三)盈利条件
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财务报告显示公司已经盈利。
依据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2006年度审计报告[中和正信审字[2007]第7-013号]显示,公司2006年实现税后利润14,410,798.43元。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5月修订)第14.2.1条之规定:因14.1.1条第(一)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上市公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首个年度报告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出恢复股票上市的书面申请:(1)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2)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公司实现盈利。因此,*ST联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5月修订)第十四章第14.2.1条的规定。
经审议,公司董事会认为本公司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具备申请恢复上市的实质条件,同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特此公告。
大庆联谊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