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07年4月17日以公告形式发出,于2007年5月9日上午9: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会提议召开,董事长胡联奎主持。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6人,代表股份120,311,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64%。公司董事长胡联奎、副董事长王维航、董事刘建柱,执行董事苏纲、刘燕京,独立董事蓝伯雄,监事卢孝威、欧阳莉辉、刘亚玲,董事会秘书胡家飞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分别合法地、有效地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关于为华胜天成科技(香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华胜天成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公司”)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随着香港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产品线的增加,鉴于香港公司的注册资本仅有663万港币,为配合香港公司业务的进一步发展,请股东会审批公司对香港公司提供每年不超过7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采购付款担保,由公司总裁王维航先生全权负责并加强风险管理和控制
表决结果,赞成票所代表的股份为120,311,100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李研律师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七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