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金份额的拆分与持续销售的规模控制
(一)拆分日
2007年5月 15日。
(二)拆分对象
拆分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
(三)拆分方式
基金拆分日日终,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拆分比例对持有人拆分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实施拆分。拆分后,持有人基金份额数按照拆分比例相应增加,拆分日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0元。拆分公式为:
基金份额拆分比例=拆分日基金资产净值/拆分日拆分前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总数
拆分后基金份额数=拆分前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拆分比例
其中,基金份额拆分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10位,拆分后基金份额数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基金份额拆分后,基金份额总数与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均相应调整,但调整后的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不发生变化。份额拆分对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四)基金拆分日当日及后续申购与赎回的计算
拆分日的申购、赎回以拆分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元)计算申购份额、赎回款项。
在拆分日后,基金份额净值将在拆分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元)的基础上变动,投资者申购、赎回价格将以此为基础计算。
(五)持续销售的规模控制
为了基金日后平稳投资运作,自拆分公告日起至2007年5月29日,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销售实行总规模控制。
1、规模控制
自拆分公告之日起至2007年5月29日的每一个工作日,若预计当日的有效申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将使本基金资产净值总额接近或达到100亿元,本基金管理人将于下个工作日在公司网站和指定媒体上公告自即日起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业务。公告日提交的申购申请视为无效。
2、比例确认
当暂停申购的情形发生时,若暂停申购前一个工作日提交的有效申购申请全部确认后本基金资产净值不超过100亿元,则所有的有效申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若暂停申购前一个工作日提交的有效申购申请初次确认后超过100亿元,则对当日提交的有效申购申请采用“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
申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如下,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申购申请确认比例=(100亿元-暂停申购前一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暂停申购前一工作日有效赎回申请份额×暂停申购前一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暂停申购前一工作日有效申购申请初次确认金额×100%
若拆分当日的有效申购申请需采用比例确认,则上述确认比例计算公式中的暂停申购前一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指拆分后份额净值,即1.0000元。
按照上式计算的确认比例,投资人当日提交的有效申购申请部分确认的金额计算如下,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有效申购申请部分确认的金额=有效申购申请金额×确认比例
若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部分确认,则投资者当日申购的前端申购费按照最后申请确认金额对应的费率计算,且申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日常申购最低数额(单笔1000元)的限制。
3、自拆分公告之日起,若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申购业务,则有权在期间的任一个工作日发布暂停申购公告且自即日起暂停申购业务。
4、若暂停申购,暂停申购公告将于暂停申购起始日当天在公司网站(www.ftsfund.com)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若暂停申购日前一工作日的有效申购申请采用比例确认,确认比例将于暂停申购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若发生暂停申购的情形,待基金运作平稳后,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择机公告恢复本基金的日常申购业务。
(六)拆分结果和公告日
2007年5月16日,基金管理人将基金份额拆分比例予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自2007年5月17日起(含该日)在销售机构查询其原持有份额的拆分结果。
(七)特别提示
1、拆分日当日(2007年5月15日)本基金暂不受理除申购、赎回及修改分红方式以外的其它交易业务。
2、基金份额持有人因本次拆分增加的份额于拆分日后第2个工作日(2007年5月17日)起方可办理赎回。
3、因为基金拆分日的有效赎回申请将以拆分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元)计算赎回款项,所以当日基金持有人无法全部赎回所持有的份额,敬请投资者留意。
4、为确保基金持有人及时获得本次拆分信息,基金管理人同时将在公司网站(www.ftsfund.com)和指定媒体上刊登相关拆分公告,敬请留意;投资者也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021-38789555)咨询相关事宜。
5、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和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代销机构。
二、基金合同的修改
为保持基金合同与拆分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致,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将《基金合同》第二章《基金的基本情况》第(六)款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中“本基金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修改为""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上述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此修改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7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