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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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3元人民币(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元人民币(含税)
●股权登记日:2007年5月15日
●除息日:2007年5月16日
●现金红利派发日:2007年5月22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公司200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7年4月6日召开的200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07年4月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公司2006年度实现净利润63,907,741.29元,提取法定公积金6,977,861.60 元,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56,929,879.69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205,584,030.24元,年末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262,513,909.93 元。本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06 年底总股本为基数,按照每10 股派发0.3 元(含税)的方案向全体股东分配现金股利,剩余250,928,317.93 元人民币未分配利润转入下年,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分红派息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7年5月15日
2、除息日:2007年5月16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7年5月22日
四、利润分配对象
截至2007年5月15日下午3:00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有限售条件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股东需向公司提交以下资料办理手续:(1)法人股东帐户卡;(2)银行帐号(加盖企业法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2、无限售条件股股东的现金红利派发:持有无限售条件股的个人股东,由本公司按10%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27元;持有流通股的机构投资者,本公司不代扣所得税,每股发放现金红利0.03元。
3、流通股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其红利暂由中结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朱兆龙 袁苏香
电话:020-34821006 传真:020-34821008
联系地址:广州市番禺区迎宾路锦绣香江花园
邮编:511442
七、备查文件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七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