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新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六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公司董事会于2007年4月17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06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07年5月9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07年5月8日-2007年5月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7年5月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7年5月8日15:00至2007年5月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波新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投票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新华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2,227,86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6.81 %。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东及股东代表 26 人 ,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46,854,206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8.90%,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东及股东代表41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4,051,98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7.90%。
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840,126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为57,426股,无限售条件的股份为782,700股。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0,906,18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86%。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321,6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0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2,227,8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2、审议通过了《200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2,226,26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3、审议通过了《2006年度财务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2,226,2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1,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4、审议通过了《2006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2,227,8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公司以截止2007 年3 月31 日总股本6,800万股为基数,每10 股分配现金股利3元(含税),共分配现金股利2,040万元,剩余30,433,393.44元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同时以截止2007 年3 月31 日总股本6,800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 股转增7股,以上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由6,800万股增加为11,560万股,转增股本后剩余资本公积101,496,950.31元。
5、审议通过了《关于决定公司2007年度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2,225,7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0%;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公司2007年度对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如下,并同意公司在此额度内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并具体实施:
公司向宁波新海电子制造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为6,000万元;
公司向宁波广海打火机制造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为8,000万元;
公司向江苏新海电子制造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为2,000万元。
6、审议通过了《关于决定公司2007年度贷款额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2,225,7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0%;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根据公司经营运作需要及资金使用计划,同意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在2007年度内向银行贷款额度不超过2.5亿元人民币,并在此额度内借款并签署合同文件。
7、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0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2,226,26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同意续聘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的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8、审议通过了《用部分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2,226,2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同意公司使用8,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六个月。
独立董事就第四、五、七、八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保荐人就第五和第八项议案发表了意见,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发表意见的详细内容已于2007年4月17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潘亚岚女士代表全体独立董事在会上作述职报告,内容已于2007年4月17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赛德天勤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2007年5月10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北京市赛德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新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赛德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新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新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七年五月九日
证券代码:002120 证券简称:新海股份 公告编号:2007-009
宁波新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宁波新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7]32号文核准,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7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10.22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4,739,950万元。
本次募集资金经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浙天会验[2007] 19号《验资报告》验证。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及中国农业银行慈溪支行(以下统称为“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协议》,协议约定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已在商业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帐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项目的储存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公司授权国元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凭合法身份证明可以到商业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商业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3、商业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帐单,并同时抄送国元证券。商业银行应保证对帐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4、公司从专用帐户中一次或者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募集总额的百分之五(即868.70万元)的,商业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元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5、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元证券出具对帐单或向国元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元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宁波新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七年五月九日
证券代码:002120 证券简称:新海股份 公告编号:2007-010
宁波新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XINHAI”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07年4月20日,宁波新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随民初字第0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于2007年5月9日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公司持有的“XINHAI”商标(注册号:1179792;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第34类)符合驰名商标的实质条件,依法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
特此公告!
宁波新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七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