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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监察、检察、经侦、纠风办,检察院系统内部还有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局、职务犯罪预防科……专门反贪机构已然不少,宏观经济调控体系中还有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但反贪形势仍不容乐观。于是,国家决定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按官方说法,这是反腐倡廉的实际需要和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防腐义务。但这会有用吗?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如果预防腐败局也出现腐败,又该怎么办?未雨绸缪,是不是还需要再成立或组建一个“预防‘预防腐败局’腐败局”?如此一来,机构设置就没完没了;改革也就不能“出清”。
出清,是一个商业经营术语,意思是说,在市场上,总会有一个价格能使某种商品全部销售出去。厂商为了不积压商品,就必须把售价适时地调整到这个市场价格的水平,否则,他的商品就不能出清。
在中国的改革问题上,如果不明确主体和目标,就很容易导致改革不能出清,即没完没了的改革。
比如,为了控制集团购买力或集团消费支出,从中央到地方都设置了“控办”和“政府采购办”,可是,集团消费仍然有增无减。于是,进一步增强“控办”和“政府采购办”。
又如,为了控制机构膨胀,从中央到地方都设置了所谓“机构编制委员会”或“机构编制办公室”,专司各级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控制。可实际上,机构膨胀已经到了哪怕是日益富裕的财政也不堪忍受的地步。
再如,征税、收费本来都是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的,可似乎靠不住。为了防治“三乱”(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减轻民众负担,又设置了“减负办”。
其他还有诸如“纠风办”、“禁毒委(办)”、“打拐办(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办公室)”、“扫黄打非办”、“精神文明办”……凡此种种,都说明了一个“二元无法自返”的问题:
指,不能自抚———手指不可能自己抚摸自己;权,不能自衡———权力不可能自己制衡自己。这在逻辑上称为“二元不能自返”。为了杜绝套话却平添了杜绝套话的套话,为了精简机构却增加了精简机构的机构,为了减少冗员却生出了减少冗员的冗员……可见,在改革问题上如不明确改革目标和重塑改革主体,就必然陷入“二元自返”的陷阱,即为改革而改革、改革生改革的循环改革。这样,改革就不能出清。
应该说,中国改革目标早已非常明确:经济改革的目标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机构改革的目标是精兵简政、廉价政府,中国政治改革的目标是民主法治。至于重塑改革主体,若不假思索,似乎也很明确,那就是政府———改革伊始及迄今,政府不一直就是中国各项改革大计的主体吗?可是这个问题并非如此明了如此简单。
举例说来,从技术角度看,任何政府都需要文件和会议作为信息的传导工具;但不同的制度体制安排会导致文件会议产生不同的意义和作用。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时期,一项决策或决定的贯彻实施,总要从中央到地方再到基层,层层召开会议,级级批转文件;有时是文件传达会议精神,有时是会议传达文件精神,两者极具相似性和共生性。人们经常批评的“文山会海”、“文牍主义”,就是这种传导机制的生动写照。试想,让一个习惯于“文山会海”、“文牍主义”的人去治理“文山会海”、“文牍主义”,结果会怎么样?不用多想,他一定会近乎本能地用发文开会的办法去治理。最终,人们还是陷于“文山会海”、“文牍主义”而不能自拔。就事论事,“文山会海”、“文牍主义”弊端的产生并不在文件和会议本身,而在于传统体制信息传导机制自上而下的纵向性和不可逆性,而这又与其决策机制的集中性和封闭性分不开。
中国的进步离不开改革的推动,中国的改革离不开政府的主导,中国的政府主导离不开公民的主体。这就是中国改革的逻辑,从而也是中国构建和谐社会、和平发展的逻辑。
“当政府的目的在于行善便民时,经验告知我们更应当保有警醒。”回到设立“国家预防腐败局”的话题,至少有一点必须明确,当政府代表国家行使职能时,花销的仍然是全体纳税人的钱,所以必须向全体纳税人作出答复:已经有了林林总总的专门反贪机构,再成立一个如此高规格的“预防腐败局”,是否必要?如果说这是在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而与国际规则“接轨”,那末中国加入的其他国际公约是否也需要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与其国际规则接轨?
从五十年前的天津刘青山案到十多年前的北京陈希同案再到去年的上海陈良宇案,一再清晰地向国人揭示,反贪腐防贪腐,管好国家和各级政府的钱袋子,关键在制度在体制,而不在设多少机构。因为贪腐的本质是公权私用,所以反贪腐就必须对公权予以制衡。“宁愿同三个魔鬼打架,也不要一个圣人独裁”。以是观之,则“预防”贪腐,大体可以概括为十二个字:制衡权力,阳光预算,公共财政。
诸君以为然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