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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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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亡羊补牢” 还应建立问责机制
    2007年05月1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羽佳

      

      又一个国企的老总栽倒在赌场里。据报道,中国轻工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胡建平在3年多的时间里,挪用公款1000多万元到澳门赌场“拼打”,这些“真金白银”全都被扔在水里。虽然胡建平将被绳之以法,但他给这家国企造成的损失却已经难以弥补。由于案款无法追回,上海公司已经难以正常经营,不得不歇业,员工被遣散,国家利益和职工利益都受到了极大的损害。“见多识广”的检察机关办案人员面对“胡老总”的犯罪事实,也连连惊呼,类似的案件实在少见。

      太阳底下无新事,胡建平的犯罪行径,其实并不新鲜,他之所以能够把一个企业蛀空,无非是因为手中掌有大权。在国有企业陈旧的企业模式之下,他俨然是企业里说一不二的“太上皇”,大权独揽、小权不分散,要挪用公家的资金,自然如探囊取物一般容易。他交代说:“公司在资金上都只认我‘一支笔’,所有的业务章、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章都由我一人保管。”胡建平这番“言简意赅”的话其实道出了我国国有企业的通病,在一些国有企业中,陈旧的企业模式与监管缺失“相辅相成”,企业的兴衰全系于老总个人的道德修养,一旦遇上胡建平这样的好赌之徒,企业就只能眼睁睁地陷于灭顶之灾而毫无改变的可能,直到企业搞垮、职工回家才画上休止符。

      面对胡建平案造成的恶果,有关部门自然又照例要吸取教训。中国有句古语,叫做“亡羊补牢,犹未为晚”,这已经成为有关部门的一句“口头禅”。这话固然不错,但是我们要指出的是,类似胡建平这样的犯罪分子,并不是第一个出现。尽管有关部门面对他的“前辈”也说过“亡羊补牢”之类的话,但面对着一再出现的这种“蠹虫”,看来所谓的“牢”并未补起来。即以胡建平任职的这家公司来说,多年以来,地处北京的总公司对地处上海的分公司的债务与账务从来没有进行过检查,任凭“天高皇帝远”的胡建平为所欲为。而当胡建平以“公司所有资金进出均由我‘一支笔’同意后才能进行”为理由,将公司所有财务权攥在手里的时候,对于这种明显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公司财务人员也只能听之任之,有时甚至只是凭他的一个电话就把大笔钱款划到他指定的账户中去,而这些账户所属的公司与其根本没有业务往来。胡建平的犯罪事实最终是由一封语焉不详的举报信捅出来的,令人悲哀的是,当检察人员进入企业查案时,公司有关人员居然还一问三不知。

      “亡羊”虽然确实应该“补牢”,但对于已经造成的国家利益和职工利益的巨大损失来说,“亡羊”已经成为既成事实,“补牢”其实无济于事。面对无可挽回的损失,我们更应该关注的是,像胡建平这样的赌徒,是谁把他推到了总经理这样一个宝座?如果胡建平的上级能够勤于监管,尤其是对于公司的资金往来能够按照现代企业的要求进行严格的财务管理,那么,胡建平要为所欲为也不是那么容易,企业的损失也许就可以减小许多。因此,当我们面对胡建平案的时候,除了“亡羊补牢”,还必须对有关人员问责,必须让对相信胡建平、重用胡建平的上级领导部门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中甚至可以包括经济责任。很显然,如果没有必要的问责机制,所谓“亡羊补牢”就只能成为不痛不痒的一句空话。

      “亡羊补牢”不能成为空话,更不能成为有关人员逃避责任的借口。国有企业一方面应抓紧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比如像上市公司那样建立起完善的董事会、监事会制度,最大限度地杜绝企业高管独断专行、滥用权力的可能性;另一方面,还应根据国有企业的特殊情况,建立起针对性强、制约性大的问责制度。国有企业不同于私营企业,也不同于股份制企业,企业高管的任用往往是由上级部门来决定,但由于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不像私营企业那样具有“人格化”,也不像股份制企业那样具有“股权化”,因此建立一套严格的问责机制有着很强的现实针对性。这种问责机制落到了实处,就可以使上级领导不敢懈怠,在企业高管的选拔与任用方面能够更谨慎,监督更严格,企业的运作也能够更规范、更健康、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