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二○○六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07年4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交所网站上向全体股东发出关于召开公司 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会议于2007年5月10日上午以现场方式在本公司董事会办公楼五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3人,代表股份161,816,5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7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秉骥先生主持。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200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3票,代表股份161,816,5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通过《公司200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3票,代表股份161,816,5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审议通过《公司200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3票,代表股份161,816,5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四)审议通过《公司2006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经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公司2006年度实现净利润35,065,092.27元,年初未分配利润95,330,571.81元,可供分配利润为130,395,664.08元。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母公司按2006年当年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3,506,509.23元;计提子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170,489.25元,本公司合并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 3,676,998.48元;年末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26,718,665.60元,支付上年股利15,000,000元,年末未分配利润111,718,665.60元。
结合公司生产经营情况,2006年度决定作如下分配:以2006年末总股本25000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7元(含税),向全体股东分配股利计17,500,000元;其余未分配利润94,218,665.60元结转下一年度。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3票,代表股份161,816,5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由于公司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原募集资金投向中控股式兼并惠安县自来水公司项目实施的风险较大,故从公司自身战略发展角度出发,公司决定将变更投向的募集资金转为以2800万元对北厂进行填平补齐技改项目,以2000万元投资北厂燃油锅炉改造为燃煤锅炉技改项目,剩余204.75万元补充流动资金。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3票,代表股份161,816,5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六)审议通过《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刊载于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为: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3票,代表股份161,816,5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七)审议通过《关于确定公司审计机构2006年度报酬的议案》。
2006年度,公司聘请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机构。现根据实际情况,本公司决定确定其2006年度审计报酬为55万元人民币(含为本公司子公司福建燕京惠泉啤酒福鼎有限公司、泉州市金麦啤酒原料有限公司、泉州市兴龙包装用品有限公司、惠安县中新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燕京惠泉啤酒(抚州)有限公司的会计报告审计费用)。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3票,代表股份161,816,5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八)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200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目前财务报告审计机构为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截止2006年末,该会计师事务所已为本公司提供了3年审计服务。2007年度,本公司决定续聘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及各子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3票,代表股份161,816,5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蔡钟山、王新颖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闽理股非字[2007]第031号)。见证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七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