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益分配时间
1、权益登记日:2007年5月15日
2、除息日:2007年5月16日
3、派现日:2007年5月17日
4、选择红利再投资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转换为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V)确定日:2007年5月17日
5、现金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可赎回起始日:2007年5月21日
二、收益分配对象
2007年5月15日交易结束后,于2007年5月16日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持有人。
三、收益发放办法
1、选择现金红利方式的投资者的红利款将于2007年5月17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2、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将于2007年5月18日直接计入其基金账户。2007年5月21日起可以查询、赎回。
四、有关税收和费用的说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2002]128号《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2、本基金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和红利再投资费用。
五、提示
1、可分配收益=基金当期实现净收益+以前年度未分配收益+损益平准金-当期已分配收益-未实现资本利得损失;份额可分配收益=可分配收益/当日发售在外的基金总份额。
2、权益登记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赎回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3、投资者变更分红方式,需依照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收费模式,提交相应的分红方式变更申请。
4、如投资者在多个销售机构购买了本基金,其在任一家销售机构所做的针对某一收费模式购买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变更,适用于该投资人持有的依照同一收费模式所购买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5、投资者可以在每个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销售网点修改分红方式,本次分红方式将按照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含2007年5月15日)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请投资者到销售网点或通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确认分红方式是否正确,如不正确或希望修改分红方式的,请于2007年5月15日前到销售网点办理变更手续。
六、销售机构及咨询方式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
第三十一次分红公告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基金合同于2003年9月5日生效。根据《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和本基金有关分红的实施办法,经本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由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本公司决定以截至2007年4月30日本基金的可分配收益为准,向基金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现金红利0.279元实施第三十一次分红。现将分红方案公告如下:
一、收益分配时间
1、权益登记日:2007年5月14日
2、除息日:2007年5月15日
3、派现日:2007年5月16日
4、选择红利再投资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转换为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V)确定日:2007年5月16日
5、现金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可赎回起始日:2007年5月18日
二、收益分配对象
2007年5月14日交易结束后,于2007年5月15日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持有人。
三、收益发放办法
1、选择现金红利方式的投资者的红利款将于2007年5月16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2、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将于2007年5月17日直接计入其基金账户。2007年5月18日起可以查询、赎回。
四、有关税收和费用的说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2002]128号《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2、本基金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和红利再投资费用。
五、提示
1、可分配收益=基金当期实现净收益+以前年度未分配收益+损益平准金-当期已分配收益-未实现资本利得损失;份额可分配收益=可分配收益/当日发售在外的基金总份额。
2、权益登记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赎回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3、投资者变更分红方式,需依照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收费模式,提交相应的分红方式变更申请。
4、如投资者在多个销售机构购买了本基金,其在任一家销售机构所做的针对某一收费模式购买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变更,适用于该投资人持有的依照同一收费模式所购买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5、投资者可以在每个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销售网点修改分红方式,本次分红方式将按照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含2007年5月14日)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请投资者到销售网点或通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确认分红方式是否正确,如不正确或希望修改分红方式的,请于2007年5月14日前到销售网点办理变更手续。
六、销售机构及咨询方式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集中申购结果公告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兴科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7]107号),自2007年4月27日起向全社会开放集中申购,2007年4月27日当日本基金集中申购工作顺利结束。
本基金本次集中申购的申请金额为43,837,655,762.80元人民币,超过100亿元人民币。根据《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相关规定,对本次集中申购采取 “末日比例确认”的方法。本基金管理人对2007年4月27日申购申请金额予以部分确认,申购申请的确认比例为0.2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07年5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发布了《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集中申购申请确认比例结果的公告》)。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基金的最终有效净申购金额为9,963,757,772.09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9,963,757,772.09份。有效申购申请确认金额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902,304.53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902,304.53份。本次集中申购有效净申购资金及其产生的银行利息已于2007年5月10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本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集中申购有效申购户数为1,083,800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本次集中申购有效净申购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9,964,660,076.62份,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本基金可根据组合构建情况,暂停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暂停期间不超过1个月。暂停期间结束后,本基金将开放日常申购、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将于申购、赎回开始日前至少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本基金集中申购采用了"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仅对集中申购期内已接受的申购申请进行了部分确认。投资者的无效集中申购资金,将于本资金集中申购结束后第3个工作日起划往投资者指定的银行账户。投资者可到销售机构查询最终有效申购确认的基金份额和退款情况。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