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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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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赌民”入市提防法律诉讼风险
    2007年05月1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漫画 刘道伟
      □王杰

      

      中国经济连续20多年高速增长积聚起来的财富效应,在股权分置改革后上市公司质量提高、业绩提升的激发下,终于开始释放出惊人的能量,使中国股市呈现出高歌猛进的上涨行情。中国股市展现出来的独特魅力惊艳全球,也吸引大批资金蜂拥入市。沪深股市9394.54万的账户,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投资者对变革后的中国股市的高度肯定和信任。

      但是,个别人带着一夜暴富的梦想,以豪赌的心态入市,有可能引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据报道,有人借高利贷入市,有人抵押贷款入市,有人向亲戚朋友或同事集资入市,还有的挪用公款入市,这些做法都可能引发法律风险。

      先说借高利贷入市。此前有媒体披露说,有人受股市赚钱效应的吸引,在从银行贷款面临诸多困难的情况下,不惜借高利贷炒股,这些贷款利息往往高得离谱,有的年息甚至超过了40%。但是,这种借贷行为有可能突破法律的界限,不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区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利率的四倍,超过此限度的,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年息40%远远超过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限制,一旦一方违约,就容易引发诉讼。

      抵押贷款的风险同样存在。在相对成熟的资本市场,投资者一般都根据自己的财力决定投资金额,以赌的心态去博弈的人不多。但是,在我国当下股市行情火爆的时候,一些人将自己的房产抵押贷款入市,这种做法首先就为政策所不允许。银监会日前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证券公司业务往来相关风险的通知》,禁止信贷资金被挪用入市。由于这类投资者往往带着豪赌的心态入市,抗风险能力弱,一旦遇到行情调整,哪怕短暂的调整都可能给其带来亏损。

      抵押房产在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通过的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倾向于对公民基本生活权利的保障,“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但在2005年11月后,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设定抵押房屋的规定》,第一条就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就意味着,抵押贷款者的房产即使是“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也不再享有任何“特权”,很可能因失去房产使生活受到影响。

      至于典当房产贷款,由于每月都需要给典当行支付管理费用,且时间限定于6个月(还可再续6个月),投资者的风险可能更大。

      挪用公款入市本身就可能涉嫌违法犯罪。根据《刑法》第384条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公款入市很容易触犯这一规定,导致未赚钱先违法的隐患,甚至给自己的人生带来不良影响。事实上,因挪用公款炒股被判刑者并不鲜见。

      通过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回报的行为,向亲朋好友集资进入股市,倘若涉及面广,金额大,达到一定程度则有可能演变成非法集资,进而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且,一旦集资亏损,无法兑现当初的承诺,也可能引发法律诉讼。

      不可否认,从长远来看,中国股市蕴含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参与其中而不与这一历史性机遇擦肩而过是理性和明智的选择,但是,应该根据自己的财力合理决定投资金额,千万不可以赌的心态入市,更不要以不法手段筹集资金入市,否则,既无法以良好的心态在市场中博弈,也有可能因违犯法律而受到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