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杭萧钢构事件”,终于在五一节前有了初步的结论:中国证监会经调查认定,杭萧钢构在安哥拉住宅工程合同信息披露方面违反了有关证券法规,信息披露存在着“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的问题。今年2月由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有重大遗漏。”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提出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这四个方面的要求,而杭萧钢构在安哥拉住宅合同信息披露方面一下子就违反了其中三方面的要求,可见其问题比较严重。
我国的每一家上市公司,其流通股股东分布于全国各地,他们中的许多人要了解公司的情况,囿于自身的条件,很难到公司进行实地考察,信息披露是他们与所投资公司唯一的联系管道。因此,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对于投资者进行正确的投资选择、规避股票市场的风险,有着决定性的意义。在这次“杭萧钢构事件”中,正是由于杭萧钢构在信息披露上存在着的一系列不足之处,导致该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上大起大落,给投资者增加了不少难以测定的风险。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这可以说是信息披露的四个要素。在中国股市建立的早期,由于对股票市场的功能定位产生了偏差,为数不少的上市公司为了实现圈钱的目的,在信息披露中违背真实的要求,对有利的内容夸大其词,对不利的内容则刻意隐瞒,美其名曰“包装上市”,有的甚至公然造假,使股票市场长期处于熊市之中,积累了一系列问题,以至于主管部门不得不花大力气来解决这个问题。现在,这方面的问题已经有所好转,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的准确、完整、及时方面,还有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
即以杭萧钢构来说,尽管它确实存在着安哥拉住宅工程这样一个项目,但公司没有在第一时间将有关内容向市场公布,而是先在职工大会上作了透露,导致这一重大信息在传播途径上出现偏差,部分知情人先于市场知晓信息。在第一次公告发布以后,由于其过于简约,市场对这一“天价”订单普遍发出质疑,杭萧钢构又像挤牙膏一般不断地释放一些信息,使其股价处于严重的动荡之中。正是其这种行为及其所产生的后果,导致投资者对其产生了很大的意见,而中国证监会的初步调查结果也证明,“有人在这起事件中涉嫌犯罪”,很显然,即使杭萧钢构的高管没有参与这种犯罪活动,但有关人员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给这种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在这方面确实难辞其咎。
信息披露要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这并不是新的要求。但在目前新的形势下,对信息披露的这四个要素加以强调,有着一定的现实意义。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的上市公司,并非只有杭萧钢构一家。特别是在目前的全流通市场中,股票市场违法违规的行为和手段等已经发生了微妙的变化,由以前的信息造假、虚构利润为主,变为信息披露的随意性,缺少必要的规制,对在信息披露中出现的一些异象也缺少管束力。比如,《上海证券报》日前就有报道,一家叫做九发股份的上市公司在上月20日公告2006年预亏约5000万元,但10天后正式公布的年报中却又称实际亏损高达1.16亿元,在短短10天时间内,出现如此离奇的变化,该公司却未作任何说明。这种前后矛盾的情况,只能反映出在九发股份前后10天的两次信息披露中,至少有一次是不准确的,或者说是不完整的。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中国股市的牛市行情正如火如荼,投资者对信息的渴求也比以往任何时候更为迫切。对于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一些混乱状况,管理部门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措施加以监控,最近沪深交易所都制订了有关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加强对涉及本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相信随着这方面工作的加强,随着信息披露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这一工作一定会纳入有序的轨道,使投资者的利益能够有所保障,安全地分享股市发展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