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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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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入门槛5000万 基金专户理财路径逐渐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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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入门槛5000万 基金专户理财路径逐渐清晰
    2007年05月1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基金公司开展专户理财业务的路径正逐渐清晰起来 资料图

      随着《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在业内开始征求意见,基金公司开展专户理财业务的路径正逐渐清晰起来。

      《试点办法》的征求意见,一方面预示着基金业界热盼已久的专户理财业务开闸在即,另一方面也将让一些基金公司和个人暂时无缘专户理财。

      □本报记者 商文 吴小勇

      ◎严格的业务准入门槛

      根据《试点办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基金公司将获准开展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专户理财”。

      按照《试点办法》的解释,所谓的“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包括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和为特定的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其中,单一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门槛为单笔业务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在基金公司开展专户理财业务的准入条件上,《试点办法》设定了严格的9大门槛。其中,《试点办法》要求,经营行为规范,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一年以上且最近一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监管机构责令整改,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已经配备了适当的专业人员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等。

      《试点办法》还要求,基金公司需已就防范利益输送、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制定了有效的业务规则和措施;已经建立公平交易管理制度,明确公平交易原则、内容以及实现公平交易的具体措施;能建立有效的投资监控制度和报告制度,能够及时发现异常交易行为等。

      ◎投资范围进一步放宽

      相比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专户理财业务的资产投资范围得到进一步放宽。《试点办法》规定,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可用于投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存款、金融衍生品。

      为了规范基金公司行为,《试点办法》对专户理财的管理费率、业绩报酬的提取比例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试点办法》规定,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不得低于同类型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的60%。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管理人可以与资产委托人约定,根据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情况提取适当的业绩报酬,业绩报酬的提取比例不得高于所管理资产净收益的20%。

      同时,《试点办法》还要求,专户理财资产在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单个投资组合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的总资产,单个投资组合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严防利益输送“黑洞”

      作为业界争论的焦点问题之一,如何防范利益输送一直是基金公司获准开办专户理财业务的“绊脚石”。在此次征求意见的《试点办法》中,采用大量篇幅对专户理财推出后,基金公司在建立公平交易制度以及防范利益输送等方面的措施做出了具体规定。

      交易制度上,《试点办法》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资产,建立有效的异常交易日常监控制度,对不同投资组合之间发生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包括交易时间、交易价格、交易数量、交易理由等)进行监控,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严格禁止同一投资组合或不同投资组合之间在同一交易日内进行反向交易及其他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交易行为。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主动避免可能的利益冲突,对于资产管理交易、交易行为中存在的或可能涉及的关联性应当进行说明。

      在基金公司内控体系上,《试点办法》明确要求应当设立专门的业务部门,严格分离投资经理与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办公区域,并不得相互兼任。

      对于开展专户理财业务的基金公司,采用任何方式向资产委托人返还管理费;违规向客户承诺收益或承担风险;利用所管理的其他资产为特定的资产委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利用所管理的特定客户资产为该委托人之外的任何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等行为被严格禁止出现。

      同时,一旦同一基金公司管理的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类似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之间的业绩表现有明显差距,应出具书面分析报告,由投资经理、督察长、总经理分别签署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