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浙江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于2007年5月11日上午9:30在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陈继达董事长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4人,代表股份120,452,2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14%。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有效。会议以记名 投票的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200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20,452,2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二、审议并通过《200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20,452,2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
对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三、审议并通过《200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20,452,2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四、审议并通过《2006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2006年度的分配方案为:以年末总股本37,475.2068万股为基数,每股分配现金股利 0.08元(含税),总计分配现金股利 29,980,165.44元;不送红股,也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同意120,452,2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五、审议并通过《2006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同意120,452,2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六、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对外担保额度和审批权限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5]120号文件“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精神,为保证公司业务经营的正常需要,特别是房地产业务需储备一定量的开发用土地的需要,建议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本部及其控股子公司2007年度对外担保计划。
具体如下:
(1)2007年公司本部计划对外担保总额为60000万元,其中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为34600万元,为其他控股子公司担保25400万元。
(2)控股子公司2007年度计划对外担保总额25000万元。其中对内部关联公司担保总额22000万元。
(3)截止2007年3月31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30,000万元(不含子公司对关联公司的担保),占最近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26.32%。2007年度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计划对外担保总额为85,000万元(含子公司对关联公司的担保)。
公司本部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的数额在不超过上述计划及总额内,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根据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确定,并由董事长负责对外签署。
董事会认为:上述担保的对象均为本公司的子公司,经营情况正常,有较好的盈利能力和偿还债务能力;本公司对其贷款的使用情况有着较完善的监控体系,因此担保风险不大。
同意120,452,2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377%;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87,7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23%。
七、关于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为了扩大主营业务发展,降低资金成本,公司将以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方式通过承销银行在银行间资金市场申请发行额度不超过5.5亿元人民币,期限为1年的短期融资券。
同意120,452,2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377%;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87,7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23%。
八、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对大鹏证券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的议案;
同意120,452,2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377%;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87,7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23%。
九、审议并通过关于续聘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7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20,452,2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的金春燕律师出席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