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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高收益承诺应警惕
根据我国《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颁布的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证券投资咨询,是指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以规定的形式为证券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而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各种形式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因此,投资者在选择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时应当要首先了解对方的资信状况,看其是否取得了相关的从业许可,并了解对方的执业信誉以及经营和业绩状况,以防被不具有资质的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欺诈。投资者了解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合法性,可以登陆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查阅。《暂行办法》同时规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不得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买卖,向投资人承诺证券投资收益,与投资人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等法律、法规、规章所禁止的其他证券欺诈行为。因此,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个人在提供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过程中存在夸大收益、淡化风险、约定分享投资收益等违规行为的,投资者应当提高警惕,咨询机构对投资收益的任何承诺都是无效的,投资者千万不要受到迷惑,也不要对此抱任何期望。
签订合同要谨慎
为保护自身权益,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服务和在缴纳有关咨询等费用前,应当与其签订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合同并认真阅读。中国证券业协会下发了《关于加强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自律管理的通知》,其中规定:“会员制业务合同应当明确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同会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明确提示证券市场风险,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的风险和损失;明示咨询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承诺投资收益,也不得与投资者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明确合同主体是咨询公司,任何执业人员不得私自收取客户咨询费;明确咨询服务的内容、方式、费用、期限等;明确纠纷解决机制、违约责任及合同解除条件。”“在合同签订之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或预收取咨询费用。”上述事项投资者在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签订服务合同时必须明确,以使投资者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做到心中有数。如果合同对方在营销过程中有夸大、承诺收益的宣传,以私人账号收取会员服务费等违规行为的,投资者应拒绝签订合同、不予缴费,遇到此类情况,投资者还可将掌握的证据或线索向证券监管部门举报、投诉。
投资者在采用了上述措施后,由于对方违约导致自己的损失时,或者由于没采取风险防范措施而陷入法律困境并造成实际损失的,都可以对提供咨询服务方采取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但需要提醒的是,在决定采用诉讼的方式之前,投资者一定要清楚,自己是否掌握了足够的诉讼证据,如被告的基本情况、其违反合同或法律的基本证据等。如果没有可靠的证据证明对方违约或违法事实的存在,投资者可能因证据不足招致败诉。如果在此过程中发现所谓咨询机构和人员存在诈骗,或有其他犯罪行为,投资者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以便公安部门及时侦破案件追回被骗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