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挂牌出售蓝星新材料(江西)有限公司40%股权,使得星新材料一桩亿元关联交易陡生疑云。
本月,蓝星新材料(江西)有限公司40%股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挂牌出售,转让价格为1亿元。根据挂牌公告,蓝星新材料(江西)有限公司股东为星新材料和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两者分别持有60%和40%的股份,此次出售股份的是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该公司是星新材料的控股股东。
但是记者发现,早在2006年6月,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就已经通过关联交易,将持有的蓝星新材料(江西)有限公司40%股权转让给了星新材料。星新材料2006年6月10日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显示,为进一步提高公司在有机硅领域的竞争力,提高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公司与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于2006年6月9日在北京签署了《股权收购协议》,协议约定由公司以现金收购蓝星集团持有的蓝星新材料(江西)有限公司40%股权,收购价为10000万元。
2006年6月26日,星新材料200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这一收购计划。 根据双方签署的《股权收购协议》,星新材料于协议生效后60日内将股权收购款支付给蓝星集团。收购完成后,蓝星新材料(江西)有限公司成为星新材料的全资子公司。
星新材料2006年年报显示,公司已经将蓝星新材料(江西)有限公司作为全资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年报会计附注五强调,公司对蓝星新材料(江西)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原为60%,本期从蓝星集团购买其剩余40%的股权,购买后公司对其持股比例为100%。
如今,时间已过近一年,蓝星集团又将蓝星新材料(江西)有限公司40%股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个中原因令人琢磨不透。如果是当初转让后来没有实施,那么星新材料年报就不可能将蓝星新材料(江西)有限公司作为全资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但如果当初的转让实施了,那么现在的挂牌又如何解释?有没有可能此次转让仅仅是走一个程序,使当初的转让符合国有产权必须进场转让的规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