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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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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资集体协商须 强化工会独立性
    2007年05月1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王平

      

      目前,在工资分配方面存在着一些很不正常的现象。有的单位效益年年提高,职工工资却不见增长;有的单位即使提高工资收入,却只提高管理者的,仍然没有职工的份。就此,5月14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司长邱小平在天津表示,中国将力争在未来5年内使各类企业都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形成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

      我国传统的企业工资确定方法是,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有别于此:工会或经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工资集体协议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有利于缩小市场经济中不合理的收入分配差距,维护一线职工的权益,使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提高相适应,确保每个职工分享企业发展的成果,也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但是,由于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在我国推行这一制度依然面临诸多障碍,要想使工资集体协商真正发挥作用,就必须清除这些障碍。

      工资集体协商的职工一方一般由工会代表,未建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且半数以上同意的代表担任。根据规定,协商双方享有平等的建议权、否决权和陈述权,任何一方不得采取过激、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企业不得对其采取歧视性行为,不得违法解除或变更其劳动合同。

      但是,我国工会有一个众所周知的缺陷,即它的独立性比较弱,并且其代表性常常难以得到广大职工的认同。目前就业形势依然严峻,用人单位掌握着主动权,在这种情况下,职工及其代表有没有与单位领导层谈判的勇气是值得担忧的。而且,在不少单位尤其国企中,工会领导层多是由上级任命或单位领导变相任命的,如果由他们代表职工同管理者协商,他们首先考虑职工的利益还是考虑自己的饭碗?事实上,截至目前,我国许多单位的工会都未能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并且,工资谈判涉及相应的专业、法律、政策、谈判知识,现在的工会干部能否胜任这一角色?

      显然,要想真正使工资集体协商能够切实推行下去,必须通过完善相关法律,确保工会领导由职工选举产生,并以解决目前普遍存在的“我维护职工利益,谁维护我的利益”的问题,确保工会的独立性。同时,强化对参与工资集体协商谈判的职工代表的保护力度,避免他们因参与工资协商而遭到打击报复。